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林永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因被告人林永强饲养的山羊啃食被害人郑某丁栽种的龙眼树苗,经协商后,由被告人林永强赔偿被害人郑某丁人民币500元。次日中午,被告人林永强在家中饮酒后认为被害人郑某丁的行为是敲诈,遂在电话中与被害人郑某丁发生争吵;17时许,被害人郑某丁和郑某甲来到福清市**街道**村**村被告人林永强家门口,与林永强一方争吵约半个小时后离开。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害人郑某丁和郑某戊、洪某甲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其间,被告人林永强和被害人郑某丁再次在电话中发生争吵。21时15分许,被害人郑某丁带着一瓶酒来到被告人林永强家欲解决上述纠纷,郑某戊、洪某甲、郑某乙尾随其后。21时19分许,被告人林永强从外面回来,被害人郑某丁拉着林永强进屋喝酒,被告人林永强拒绝,后双方推搡着来到屋外;其间,被告人林永强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握在手上。21时21分许,被害人郑某丁的弟弟郑某甲来到被告人林永强家门口,与被告人林永强的妻子池某某发生口角,池某某往郑某甲的面部扇了一巴掌,后二人持扫把、拖把互殴。被告人林永强见状持刀往被害人郑某丁的胸部、腹部捅刺数下,致其受伤。后被害人郑某戊上前与被告人林永强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永强持刀往被害人郑某戊胸部、肩部捅刺数下,致其受伤。被告人林永强随后摔倒在地,被害人郑某戊上前脚踹被告人林永强,并捡起一块三轮车尾部挡板往林永强头部砸了一下后离开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丁系外伤致胃破裂、膀胱破裂,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其胃破裂修补术及膀胱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被害人郑某戊系外伤致右侧血气胸,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永强和池某某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林永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福清市医院检查报告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洪某甲、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郑某丙、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丁、郑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永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强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9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永强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2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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