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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永春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永春,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6********,汉族,职业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林永春曾经因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7月10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永春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林永春窜到**镇**村**组**号赵云洪家的院子里,先在屋外逗留踩点,之后林永春便绕到房屋后侧厨房处,将厨房窗户取下后,通过此窗口翻进赵赵某某家。进入屋,林永春看见天井门上的一串钥匙,便用此串钥匙将堂屋的门打开,然后上二楼,翻找二楼卧室里的东西,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林永春便下楼,看到堂屋西侧的卧室门是关闭的,便尝试用钥匙打开,无果。林永春将堂屋西侧的卧室门踹开,进入卧室,将床垫掀起后,发现了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一叠人民币,林永春随即将这些人民币盗走。经查,被盗现金总计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因林永春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系吸毒人员;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永春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伟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永春现羁押在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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