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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永辉行贿、串通投标等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永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于2019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永辉涉嫌行贿罪一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永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

(一)2011年始,被告人林永辉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际承建长乐市**路**标段工程项目。为了谋求和感谢长乐市**局、**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相关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被告人林永辉单独或与李某某经商量后贿送给陈某某(已判决)、王某甲、林某丙、郑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24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被告人林永辉在长乐城关柠檬春天餐厅附近的一家茶店送给时任长乐市**局副局长、**办主任陈某某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间,李某某经手多次送给时任**办副主任王某甲财物,共计19.724万元。

(1)2013年9月,李某某在长乐市城关长山湖华祥苑茶店送给王某甲面值1万元购物卡。

(2)2013年10月左右,李某某为王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的一家汽车修理厂支付个人修车费用1.85万元。

(3)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李某某两次在王某甲**办办公室内送给王某甲面值0.2万元购物卡,共计面值0.4万元。

(4)2014年下半年,王某甲在长乐市**镇**村为其儿子操办婚礼,李某某在婚礼上送给王某甲20克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0.474万元)。

(5)2015年左右,李某某在王某甲办公室内送给王某甲5万元,同时交给王某甲10万元,交待王某甲转送给时任长乐市**局局长潘某某(另案处理)和时任**办工程师郑某乙各5万元。后王某甲截留侵吞该10万元,未转送潘某某和郑某乙。

(6)2015年10月左右,李某某为王某甲在长乐市上湖一家具城支付王某甲个人购买茶桌椅费用1万元。

3.2013年至2017年,李某某经手多次送给时任长乐市**局副局长林某丙财物共计价值2万元。

(1)2013年至2017年春节前,李某某五次在林某丙位于长乐市**局的办公室内送给林某丙面值0.2万元购物卡,共计面值1万元。

(2)2016年年初,李某某在林某丙办公室内送给林某丙1万元。

4.2013年至2017年,李某某经手多次送给时任长乐市**局质监站负责人、**路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主任郑某甲财物,共计价值3.3万元。

(1)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李某某三次在郑某甲位于长乐**局的办公室内送给郑某甲面值0.1万元购物卡,共计面值0.3万元。

(2)2017年3月,李某某在长乐市南山中闽魏氏茶店内送给郑某甲3万元。

(二)2012年10月,被告人林永辉、李某某等人共同承建长乐市**镇**路工程项目,为了在项目征迁交地、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项得到时任长乐市**镇党委书记林某甲的帮助,经商量后由林永辉经手到长乐市**镇政府办公室送给林某甲10万元。2019年5月,林某甲将上述10万元退还被告人林永辉。被告人林永辉经花销后剩余6.1342万元被监察机关扣押。

(三)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永辉陆续承建福州**大桥拓宽改建工程一工区、福州**桥至**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桥至**路段)项目、国道**线闽侯**至闽侯**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闽侯**县道**路段公路改建工程、连江**至黄岐**公路工程、永泰县**线(旧线**线)水泥混凝土路面“白改黑”等工程项目,为了谋求和感谢时任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工程的质量检测、出具质检报告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黄某某钱款共计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送给黄某某0.5万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送给黄某某0.5万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送给黄某某2万元;

4.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至**大桥拓宽改建工程工地现场,共十次每次送给黄某某0.05万元,共计0.5万元;

5.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大桥拓宽改建工程一工区项目工地现场,共十次每次送给黄某某0.05万元,共计0.5万元;

6.2018年8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送给黄某某贿1万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送给黄某某1万元;

8.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永辉在福州市连江县**至黄岐**公路工程工地现场送给黄某某1万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林永辉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福州市委清风基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乐市**路建设指挥部工作机制、**路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工的通知、**路各标段建设推进会议纪要、长乐市**路**段公路工程支付报表审批单、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职务任免通知、**标段工程中标通知书、长乐市**镇**路一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长乐市**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同、路港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永辉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长乐市**路**段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损失鉴定意见书、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手机、白酒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串通投标

2011年下半年,长乐市**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陆续对外发布长乐市**路各标段的公路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林永辉伙同谢某某等人经商量后,以1:1的比例投资入股,操控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上述五个标段的投标。被告人林永辉、谢某某等人统一分布上述公司的投标K值,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进行围标。

2011年11月,被告人林永辉等人挂靠的邵武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111312820.61元中标**标段工程。中标后,被告人林永辉与谢某某商定将**标段工程以中标价5%的价格(折价550万元)内部转让给林永辉的团队施工,谢某某一方按出资比例实际分得275万元卖标费用,之后被告人林永辉以中标价7%的价格(折价780万元)将施工资格卖给其本人与李某某、王某乙三人合伙的施工团伙,被告人林永辉从中实际获得卖标款505万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林永辉等人挂靠的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45744294元中标**标段工程。后被告人林永辉等人将**标段工程施工资格以中标价4.3%的价格(折合193万元)卖给其他团队施工,被告人林永辉与谢某某一方分别获利9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明细表、银行汇款凭证及回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祝某某、蔡某某、王萍皆、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永辉的供述与辩解;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2年至2016年间,福建省三明**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指派翁某某等人担任长乐市**路**段公路工程标段施工监理。为谋求监理人员在监管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的帮助,被告人林永辉伙同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由**标段项目部人员经手分别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间,在监理翁某某的驻地办公室或租住处等地,以每月发放0.3万元“补贴费”的名义,贿送翁某某钱款共计9万元。2018年3、4月左右,翁某某向李某某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玉田标段中标通知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永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长乐**路**段特殊路基处理段落基桩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给财物,金额达47.024万元;还给予公司工作人员给财物,金额达9万元,数额较大;又在投标活动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永辉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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