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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治贵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治贵,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6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林治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治贵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11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滨江路时,林治贵趁被害人龙某某不备之机,采用徒手夹取的方式,扒窃龙某某黑色双肩包内的现金3000元。案发后,追回1200元现金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1日,林治贵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②监视居住决定书;③户籍资料;抓获说明;④传唤证、传讯通知书;⑤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照片;⑥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⑦林治贵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

二、被害人龙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林治贵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林治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治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治贵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治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治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6月2日

附:

1.林治贵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卷2册、碟5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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