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林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现住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单元**室。1999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波抢劫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波驾驶其车牌号为贵BP****货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头套、美工刀、帽子、口罩等工具到达红桥新区山语城B区14栋1单元楼下,用口罩蒙面后通过攀爬方式从受害人余某某家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准备试试盗窃。被受害人余某某发现后,林波持刀威胁受害人余某某并索要钱财,遭到被害人反抗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波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美工刀、头套等作案工具;4、提取DNA鉴定比对结果;5、视频监控、同录视频;6、现场勘验;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波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持凶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应
检察官助理 曹尚云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波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自制秋裤头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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