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70号
被告人林波,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3********,汉族,初中,和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路**小区**单元**号。因非法拘禁罪,2019年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和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在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成立,被告人林波以仪陇县众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方式入股,占股55%;被告人林波在未取得银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情况下,以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1.6%)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再与用款项目方签订居间合同,由用款方出具空白借条,签订借款合同后,将非法吸收公众人存款的资金出借给用款项目方,收取3%-5%的高额利息(包含居间服务费),从中赚取利息,从公司成立以来共向379人次吸收资金4828.8万元。其中庞开胜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57人次,出借金额合计1120.20万元。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144人次,出借金额合计1300.4万元。南部金城房产公司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10人次,出借金额合计33.6万元。四川科盛盈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3人次,出借金额合计137万元。南充十中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103人次,出借金额合计1577万元。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项目参与出借群众62人次,出借金额合计66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波,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宏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波现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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