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林泽波,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乡**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泽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林泽波利用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紧缺的形势,谎称有大量口罩现货,在中介黄某某的牵线下,诱骗居住在本市越秀区的被害人陈某某主动向其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19200元到中介黄某某的账户,黄某某自留1200元差价后,将余下18000元转账给被告人林泽波。后被告人林泽波购买了2个顺丰速运的空包单号,发给被害人陈某某,让陈某某误以为口罩已发货。
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继续向被告人林泽波购买口罩并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支付货款人民币83200元,经陈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林泽波一直未按约定发货,随后在微信上将被害人陈某某、中介黄某某相继拉黑。
中介黄某某被被告人林泽波拉黑后,立即将从中赚取的12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让其报警,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晚报案。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泽波将诈骗所得人民币101200元分多次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于次日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东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林泽波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泽波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7张。
3.缴获的黑色IPHONE X手机、白色IPHONE 7手机各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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