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林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乡**村**屯**组,住佳木斯市**药业宿舍。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林浩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民社区向**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趁店内收银台处无人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一个黑色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66元)拿走,后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崔某某发现后追赶至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可以鞋城附近将被告人林浩抓获,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林浩带回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赃款和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林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盗腰包及现金(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浩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世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浩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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