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队**号,现住籍地。因故意伤害他人,2014年11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20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损坏财物,2017年3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故意损坏财物,2017年10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浪、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浪、黄某甲到**镇**路**夜宵店吃宵夜时,看见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也在吃宵夜,其同伙林某丁、黄某乙(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子也在店里吃夜宵,被告人林浪便与林某乙、林某丙坐一桌吃宵夜,被告人黄某甲与林某丁、黄某乙及另外两名男子坐一桌吃宵夜。期间,被告人林浪与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发生冲突,随后林浪便掀翻桌子并将林某丙踢倒在地,林某乙见林浪殴打林某丙便上前与林浪推扯在一起,并将林浪推倒,被告人林浪用手机将林某乙头部砸伤,被告人黄某甲等人见林浪与林某乙扭打在一起后,也上前殴打林某乙、林某丙,林浪和林某乙在扭打过程中同伙符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来到现场,符某某见状叫林浪上车,被告人林浪上到符某某的小轿车上,被告人林浪上车前叫黄某甲等人回去拿刀到**镇**加油站集合,这时林某乙的弟弟林某甲也赶到现场,林某甲见状便上前用拳头击打符某某的小轿车玻璃,符某某与林浪离开到**小学附近的安置区拿两把砍刀,后便骑摩托车前往**镇**加油站与被告人黄某甲、同伙 林某丁、黄某乙、“么某某”及一名男子汇合,被告人林浪、黄某甲与同伙符某某、林某丁、黄某乙、“么某某”六人均持砍刀,骑三辆摩托车返回**镇**路**夜宵店,持刀追砍林某甲、林某乙,后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被害人林某甲右手所受损伤已购成轻伤二级;2.被害人林某丙损伤程度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低鉴定标准;3.林某乙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3 月5日,被告人林浪、黄某甲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己、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浪、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浪、黄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吴建广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林浪、黄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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