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林海密,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3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海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林海密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海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4时许,被告人林海密和林某乙(另案处理)行至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蟹山村牌坊客家王休闲会馆对出路段,因林某乙酒后挑衅,同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随后,被告人林海密用手机通知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莫某某、林某己(均另案处理)赶到现场一起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被告人林海密用脚踢打被害人梁某某身体,林某戊手持一把尖刀捅刺被害人梁某某后背。此后,被告人林海密和林某戊、林某乙、莫某某、林某己、林某丙、林某丁均逃离现场。2019年1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被锐器刺伤后背,造成动脉破裂,致呼吸功能及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海密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林海密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密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海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鹤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海密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物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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