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海建(曾用名林海根),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05年7月1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7年4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海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海建在本市**街道多次接受“六合彩”开票人员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曾某甲(均另案处理)及其他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转投至上家并获取返点。上述期间,被告人林海建共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81万元,个人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其中接受陈某甲投注约人民币36万元、接受潘某某投注约人民币3万元、接受陈某乙投注约人民币3万元、接受王某某投注约人民币3万元、接受曾某甲投注约人民币2万元、接受叶某某投注约人民币18万元、接受董某某投注约人民币8万元、接受邵某某投注约人民币6万元、接受曾某乙投注约人民币2万元。
2019年6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海建主动至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互助会会单、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曾某甲、叶某某、董某某、邵某某、曾某乙、金某某、骆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海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海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海建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六查一联系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