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海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明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立,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家才,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潇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依法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在南台岛12条内河整治工程(螺城河)项目征迁中,林某甲(已判刑)与其父亲林某丙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城楼417号的三处房屋涉迁。因2008年福峡路征迁中,林某甲一家8口人已享受人口拆迁政策,为获得高额赔偿,林某甲、被告人林立等人将本属于林某丙、林某甲的房子分成三部分分别划分给林某丁(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兄弟、林家才、林潇鸿父子进行拆迁补偿。其中,划分给林海涛、林明辉兄弟涉迁无产权房屋总面积950.92平方米,共计获得拆迁补偿人民币4034916元,林海涛、林明辉从中各分得人民币60万元,其余款项转至林某甲账户;划分给林家才、林潇鸿父子涉迁无产权房屋总面积713.9平方米,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13216元,全部转至林某甲账户,事后林某甲通过林立分给林家才人民币20万元。经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上述划分给林海涛、林明辉兄弟涉迁无产权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林某甲重新签订协议补偿金额的差价为人民币1651279元;划分给林家才、林潇鸿涉迁无产权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林某甲重新签订协议补偿金额的差价为人民币2305585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林海涛、林家才通过各自家属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60万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人判决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函》、福州市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函复》、《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费用确认表》、《螺城河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螺城河)项目中林某甲等户补充核实情况的复函》仓房[2019]461号、《补偿费用确认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南台岛内河政治工程(螺城河)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仓房征[2017]18号)、银行流水明细、房屋征收登记档案、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螺城河)项目中林海涛等户补充核实情况的复函》仓房[2019]886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海涛、林立、林家才、林潇鸿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明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洁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海涛、林明辉、林立、林家才、林潇鸿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9册(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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