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海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街**号。2016年11月15日因赌博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1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海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14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5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林海珊在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建设路**局的办公室内,向林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后林某某要求被告人林海珊将其名下的城厢区***家**幢***房子用作抵押,被告人林海珊表示同意。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海珊拿着一本城厢区***家**幢***房子的房产证到林某某的办公室内,写了一张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给林某某,并在借条中约定一个月还款,如无法如期归还,则将***家**幢***及2个车位共190万转让,同时双方商定将林海珊之前欠林某某的人民币33万元从此次借款中直接扣除作为还款。之后林海珊将***家**幢***的房产证交给林某某。2019年4月25日,林某某通过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55224518********)向被告人林海珊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8400********)转账了人民币67万元。2019年5月28日,林海珊有转账一笔人民币8万元给林某某,其中的5万元为此次借款的还款。后为躲避债务,自2019年6月7日开始,被告人林海珊将手机关机并离开莆田。经查,上述人民币67万元款项大部分被林海珊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小部分用于个人开销。
经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城厢区***家**幢***房已经在2018年9月28日过户给了陈某甲,***家地下一层17室的车位也于2019年2月27日过户给陈某甲。经鉴定,从林某某处提取的编号为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C******号,在登记机构(章)处和附记页登记信息处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文,此二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与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林海珊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兰苑花园兰溪**栋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海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人民币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丽燕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海珊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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