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添水,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4月0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6月06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南香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6月18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5月29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加油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5月30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0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6月12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镇**加油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04月23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加油站,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04月23日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08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添水、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08月0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上述八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林添水雇佣驾驶员范某某(另处)、安某某(另处)分别驾驶云M*****、云N*****油罐车多次非法出境缅甸**运输走私柴油,通过瑞丽市**的小路进入中国境内后,在德宏州瑞丽市、陇川县、腾冲市、保山市施甸县范围内进行销售,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3850130.49元。
1、2016年1月-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施甸县**加油站期间,通过被告人陆某某介绍与被告人林添水分别以单价4.8-4.85元/升的价格购买走私柴油,林添水雇请驾驶员范某某(另处)、安某某(另处)分别驾驶云M*****、云N*****油罐车多次非法出境缅甸**运输走私柴油给被告人朱某某,共计走私柴油557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31430916.29元。
2、2017年01月-0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施甸县**加油站负责人期间,与被告人林添水分别以单价4.7-4.9元/升的价格购买走私柴油,林添水雇请驾驶员安某某(另处)驾驶云N*****油罐车多次运输走私柴油给被告人王某某在七0七加油站,共计走私柴油366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39724.78元。
3、2016-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处)在共同经营盈江县**加油站期间,与被告人林添水以单价4.8元/升价格购买走私柴油,林添水雇请驾驶员安某某(另处)驾驶云N08779油罐车6次运输走私柴油给被告人李某某加油站,共计走私柴油198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506278.08元。
4、2017年3-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经营陇川县**镇**加油站期间,先后以单价4.9元/升的价格与被告人林添水购买走私柴油,共计购买走私柴油2059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484986.48元。
5、2016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在经营腾冲市**镇**加油站期间,通过潘某某(另处)介绍先后以单价5.1-5.2元/升的价格与被告人林添水购买走私柴油56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230814.48元。
6、2016年12月-2017年1月,蔡某某(另处)在管理腾冲市**镇**加油站期间,通过潘某某(另处)介绍以单价5元/升价格与被告人林添水购买走私柴油60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156300元。
7、2016年11月-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盈江县**加油站期间,先后与被告人林添水以单价5元/升价格购买走私柴油30000升,与文某某(另处)以单价5元/升价格购买走私柴油20000升,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124400元。
8、2017年3-5月期间,被告人林添水以国产柴油为名,以单价5.7元/升价格贩卖给保山市龙陵县**镇**城**区居民赵某某走私柴油50400升,赵某某将该油自用,经腾冲海关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12296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部分赃款、赃物;2、书证:受案登记、户口证明、到案和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添水、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添水、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8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添水、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等8人违反海关监管,多次走私成品柴油在中国境内销售,8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林添水偷逃应缴税额3850130.49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收购人被告人林添水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430916.29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法收购人林添水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839724.78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林添水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506278.08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林添水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484986.48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林添水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230814.48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收购林添水、文某某(另处)走私成品油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24400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添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林添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林添水5-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朱某某、王某某处以3-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郭某某处以2-3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林某某、郑某某、陆某某处以1-2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检察员: 杨丽琴
2020年01月06日
附:
1.被告人林添水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电话号码:1386090****、1500303****、1528763****、1596922****、1398893****、1368872****、1539392****。
3.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