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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清喜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林清喜(聋哑人),男,1979年1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90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宁德市**区**镇**村马前弄28号,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清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林清喜在福安市**医院住院部一楼8号电梯门口,趁被害人陈**等待电梯之际,扒走其身后黑色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同日,被告人林清喜在福安市丰华宾馆附近被抓获,身上被查获赃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林清喜被扣押的现金;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辩认笔录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罗源县人民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陈述;

4.被告人林清喜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6.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医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清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清喜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清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幼清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清喜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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