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56号
被告人林炯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大道**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2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炯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林炯明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街与机场路口交汇处,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潘某某(另案起诉)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潘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褐色粉末状物体2包。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0.5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褐色粉末状物品共净重1.58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林炯明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经称量、鉴定,1号白色晶体净重0.5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1号晶体净重0.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号晶体净重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炯明、同案人潘某某的供述、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炯明贩卖甲基苯丙胺和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炯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炯明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炯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毒品,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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