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47号
被告人林焕,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多次用自备的钥匙开锁后将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8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爱华路**便利店门口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8年6月以人民币1350元购买)盗走。
二、2018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南园路**旁的**面包店附近,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8年8月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盗走。
三、2018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马成时代广场处,将被害人张某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8年6月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盗走。
四、2018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新洲**商场门口处,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8年6月以人民币2300元购买)盗走。
五、2018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南园路**中心**座**楼报刊亭旁边,将被害人Muh****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价值约2000元人民币)盗走。
六、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林焕在本市福田区**村村口保安亭处,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9年6月以人民币1200元购买)盗走。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林焕在本市龙岗区布吉镇**路**号**商务酒店**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作案工具开锁钥匙若干;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频研判通报,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符某某、张某某、孟某某、Muh****、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焕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实施盗窃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焕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焕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梅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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