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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玉梅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玉梅,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21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玉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林玉梅为谋取个人私利,虚构刷信用卡可提高额度、赚积分,积分可用来兑换苹果手机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及支付密码,共刷取人民币205847.69余元(以下币种同),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一、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玉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828800********)、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已销户)及相应的支付密码,被告人林玉梅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46692.75元、6418.03余元(含利息),合计53110.78余元。

二、5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玉梅骗取被害人戴某某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3674800********)、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685504********)、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141********),被告人林玉梅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分别透支4998.75元、7980元、6344.16元,合计19322.91元。

三、6月,被告人林玉梅诱骗被害人戴某某借用黄某某名下的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625228********)给其使用,被告人林玉梅使用该信用卡透支15150元。

四、6月,被告人林玉梅诱骗被害人戴某某借用张某某名下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7687********)给其使用,被告人林玉梅使用该信用卡透支30185元。

五、5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玉梅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名下的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625403********)、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35686900********)、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7683********),被告人林玉梅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分别透支25424元、13410元、49245元,合计88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病历报告、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玉梅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骗得财物共计205847.69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军

检察员:张晓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玉梅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5955****)。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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