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543号
被告人林琦,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20717563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广东省饶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潮州市**县**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珩,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802253714,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号,住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琦、许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林琦、许珩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刷单,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由洪某某提供转账账户让任某某汇款。任某某使用支付宝汇款人民币1998元,两次向账户名为“赵强”的中国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9500元,七次向许珩提供的账户名为“吕国祥”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0500元。被害人任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21998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琦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许珩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林琦、许珩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琦、许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琦、许珩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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