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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琳等3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林琳,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8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谷黎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和吸毒,于2017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8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脱逃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琳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谷黎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冬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硕、张文登、高景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7月11日、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琳在其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栋**房间内,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将大量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谷黎静。被告人谷黎静伙同被告人李冬采用在内衣内裤中藏匿、夹带毒品的方式,于当日上午乘坐CZ3663次航班自广东省汕头市揭阳潮汕机场出发,携带毒品冰毒运输至北京,被告人谷黎静、李冬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9号门外被民警抓获。经查,民警从现场起获被告人李冬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9包,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62.98克。

2019年1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栋**房间**暂住地内,将林琳抓获,现场起获白色晶体6包、白色粉末2包,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8.46克,含有经鉴定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19.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林琳手机、起获毒品等;2.书证: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冬取钱的监控视频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户籍信息、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

二、2018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谷黎静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如家酒店215房间,欲向于某某(另案处理)售卖毒品冰毒时被抓获,民警从谷黎静携带包内起获毒品一包,经查,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冰壶、毒品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黎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谷黎静与证人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三、2018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谷黎静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港世纪商务酒店8516房间内,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向马某某、陈某某售卖冰毒,后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冰毒两包。经查,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冰壶、毒品等;2.书证:被告人谷黎静与举报人之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黎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谷黎静抓获现场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谷黎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被告人李冬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被告人林琳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被告人谷黎静贩卖毒品,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被告人李冬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林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谷黎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黎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谷黎静从重处罚。被告人谷黎静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被告人李冬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泉

检察官助理:曲赛男

书记员:  武铮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扣押物品清单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机

壹个

金色OPPO牌 

2

内裤

壹个

灰色,女士,

3

银行卡

壹张

民生银行,卡号:62169101******

4

机票

壹张

中国南方航空

5

机票

壹张

中国南方航空

6

塑料袋

壹个

白色

7

塑料袋

壹个

黑色,编号为1号

8

塑料袋

壹个

黑色,编号为2号

9

塑料袋

壹个

黑色,编号为3号

10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1号

11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2号

12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3号

13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4号

14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5-1号

15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5-2号

16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6号

17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7号

18

包装袋

壹个

透明,编号为8号

19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1号

20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2号

21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3号

22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4号

23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5-1号

24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5-2号

25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6号

26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7号

27

晶体状物质

壹袋

白色,编号为8号

28

U盘

壹个

白色 

29

手机

壹个

NOKIA牌,黑色

30

手机

壹个

Honor牌,蓝色

31

手机

壹个

HUAWEI牌,粉色

32

手机SIM卡

壹张

序列号:8986011884182665694H

33

手机SIM卡

壹张

序列号:8986011880225440065J

34

手机SIM卡

壹张

序列号:89860018244856032677HLR1

35

银行卡

壹张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500180******

36

银行卡

壹张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109******

37

银行卡

壹张

招商银行,卡号:62148301******

38

银行卡

壹张

中国光大银行,卡号:62315628******

39

银行卡

壹张

中国民生银行,卡号:62169101******

40

银行卡

壹张

中国农商银行,卡号:62106768621******

41

手机

壹台

Honor,蓝色, 

MEID:A0000091E58715,

IMEI1:864037049942391,

IMET2:864037049999789

42

中国农业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284814167******

43

人民币

贰万玖仟元

面额100元贰佰捌拾玖张,面额50元二张。

44

手机

壹台

苹果6手机,银灰色,串码:359228066014303  

45

手机

壹台

小米MI6X,

MEID:99001140542630,

IMEI1:869067030852635,

IMEI2:869067030852643

46

锡纸

壹张

其中两张属被使用后剩余

47

透明封口袋

贰佰个

大小不一、透明

48

透明封口袋

壹个

空的,黑色音箱内,黑色塑料袋中

49

塑料碗

壹个

电子称配件

50

荣诚月饼盒

壹个

长方形盒子,现场编号4-6号疑似毒品的外包装盒

51

针筒注射器

壹盒

金塔牌,柒拾贰支

52

玻璃头

叁个

透明、玻璃材质

53

冰壶

肆个

用塑料饮料瓶和吸管自制

54

疑似毒品

捌包

2包白色粉末、6包白色晶体(现场编号1-8号)

55

塑料匙

贰把

电子称配件

56

吸管

叁拾壹根

塑料材质

57

音箱

壹个

黑色,正方体

58

黑色塑料袋

壹个

黑色音箱内,现场编号1-3号疑似毒品的外包装袋

59

电子称

叁个

分别标有“1-70”、MH-SERIES、Manlloro{CG-200}

60

针筒注射器

壹盒

上海米沙瓦医科公司,陆拾叁支

61

华为手机

蓝色,碎屏

62

白色晶体

7.65克

63

白色晶体

8.61克

64

自制冰壶

塑料质瓶

65

华为手机

黑色

66

纸筒

蓝白相间

67

手机

荣耀,触屏

68

冰壶

玻璃制品

69

冰毒

白色晶体(5.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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