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林琳,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8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谷黎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和吸毒,于2017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8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脱逃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琳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谷黎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冬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硕、张文登、高景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7月11日、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琳在其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栋**房间内,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将大量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谷黎静。被告人谷黎静伙同被告人李冬采用在内衣内裤中藏匿、夹带毒品的方式,于当日上午乘坐CZ3663次航班自广东省汕头市揭阳潮汕机场出发,携带毒品冰毒运输至北京,被告人谷黎静、李冬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9号门外被民警抓获。经查,民警从现场起获被告人李冬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9包,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62.98克。
2019年1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栋**房间**暂住地内,将林琳抓获,现场起获白色晶体6包、白色粉末2包,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8.46克,含有经鉴定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19.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林琳手机、起获毒品等;2.书证: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冬取钱的监控视频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户籍信息、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
二、2018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谷黎静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如家酒店215房间,欲向于某某(另案处理)售卖毒品冰毒时被抓获,民警从谷黎静携带包内起获毒品一包,经查,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冰壶、毒品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黎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谷黎静与证人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三、2018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谷黎静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港世纪商务酒店8516房间内,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向马某某、陈某某售卖冰毒,后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冰毒两包。经查,含有经鉴定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冰壶、毒品等;2.书证:被告人谷黎静与举报人之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黎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谷黎静抓获现场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谷黎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被告人李冬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运输。被告人林琳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被告人谷黎静贩卖毒品,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被告人李冬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林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谷黎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黎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谷黎静从重处罚。被告人谷黎静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被告人李冬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泉
检察官助理:曲赛男
书记员: 武铮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琳、谷黎静、李冬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扣押物品清单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
1 |
手机 |
壹个 |
金色OPPO牌 |
2 |
内裤 |
壹个 |
灰色,女士, |
3 |
银行卡 |
壹张 |
民生银行,卡号:62169101****** |
4 |
机票 |
壹张 |
中国南方航空 |
5 |
机票 |
壹张 |
中国南方航空 |
6 |
塑料袋 |
壹个 |
白色 |
7 |
塑料袋 |
壹个 |
黑色,编号为1号 |
8 |
塑料袋 |
壹个 |
黑色,编号为2号 |
9 |
塑料袋 |
壹个 |
黑色,编号为3号 |
10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1号 |
11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2号 |
12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3号 |
13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4号 |
14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5-1号 |
15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5-2号 |
16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6号 |
17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7号 |
18 |
包装袋 |
壹个 |
透明,编号为8号 |
19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1号 |
20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2号 |
21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3号 |
22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4号 |
23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5-1号 |
24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5-2号 |
25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6号 |
26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7号 |
27 |
晶体状物质 |
壹袋 |
白色,编号为8号 |
28 |
U盘 |
壹个 |
白色 |
29 |
手机 |
壹个 |
NOKIA牌,黑色 |
30 |
手机 |
壹个 |
Honor牌,蓝色 |
31 |
手机 |
壹个 |
HUAWEI牌,粉色 |
32 |
手机SIM卡 |
壹张 |
序列号:8986011884182665694H |
33 |
手机SIM卡 |
壹张 |
序列号:8986011880225440065J |
34 |
手机SIM卡 |
壹张 |
序列号:89860018244856032677HLR1 |
35 |
银行卡 |
壹张 |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500180****** |
36 |
银行卡 |
壹张 |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109****** |
37 |
银行卡 |
壹张 |
招商银行,卡号:62148301****** |
38 |
银行卡 |
壹张 |
中国光大银行,卡号:62315628****** |
39 |
银行卡 |
壹张 |
中国民生银行,卡号:62169101****** |
40 |
银行卡 |
壹张 |
中国农商银行,卡号:62106768621****** |
41 |
手机 |
壹台 |
Honor,蓝色, MEID:A0000091E58715, IMEI1:864037049942391, IMET2:864037049999789 |
42 |
中国农业银行卡 |
壹张 |
卡号:62284814167****** |
43 |
人民币 |
贰万玖仟元 |
面额100元贰佰捌拾玖张,面额50元二张。 |
44 |
手机 |
壹台 |
苹果6手机,银灰色,串码:359228066014303 |
45 |
手机 |
壹台 |
小米MI6X, MEID:99001140542630, IMEI1:869067030852635, IMEI2:869067030852643 |
46 |
锡纸 |
壹张 |
其中两张属被使用后剩余 |
47 |
透明封口袋 |
贰佰个 |
大小不一、透明 |
48 |
透明封口袋 |
壹个 |
空的,黑色音箱内,黑色塑料袋中 |
49 |
塑料碗 |
壹个 |
电子称配件 |
50 |
荣诚月饼盒 |
壹个 |
长方形盒子,现场编号4-6号疑似毒品的外包装盒 |
51 |
针筒注射器 |
壹盒 |
金塔牌,柒拾贰支 |
52 |
玻璃头 |
叁个 |
透明、玻璃材质 |
53 |
冰壶 |
肆个 |
用塑料饮料瓶和吸管自制 |
54 |
疑似毒品 |
捌包 |
2包白色粉末、6包白色晶体(现场编号1-8号) |
55 |
塑料匙 |
贰把 |
电子称配件 |
56 |
吸管 |
叁拾壹根 |
塑料材质 |
57 |
音箱 |
壹个 |
黑色,正方体 |
58 |
黑色塑料袋 |
壹个 |
黑色音箱内,现场编号1-3号疑似毒品的外包装袋 |
59 |
电子称 |
叁个 |
分别标有“1-70”、MH-SERIES、Manlloro{CG-200} |
60 |
针筒注射器 |
壹盒 |
上海米沙瓦医科公司,陆拾叁支 |
61 |
华为手机 |
壹 |
蓝色,碎屏 |
62 |
白色晶体 |
壹 |
7.65克 |
63 |
白色晶体 |
壹 |
8.61克 |
64 |
自制冰壶 |
壹 |
塑料质瓶 |
65 |
华为手机 |
壹 |
黑色 |
66 |
纸筒 |
壹 |
蓝白相间 |
67 |
手机 |
壹 |
荣耀,触屏 |
68 |
冰壶 |
壹 |
玻璃制品 |
69 |
冰毒 |
壹 |
白色晶体(5.2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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