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林由锋(绰号“锋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幢。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7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锋(绰号“小锋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小区**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0月20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6月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3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章亮(绰号“麻将亮”),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吸毒于2009年6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友明(绰号“银场肥”、“阿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明(绰号“派样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琳,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少良(绰号“唐龙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信渊(绰号“老刘”、“彬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街**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1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少飞(绰号“西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大厦**室。因吸毒于2011年9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振(绰号“小胖”),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意(绰号“依古豹”),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友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小区**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娟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2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押解回永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存贞(绰号“阿浩”),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庆銮(绰号“鲈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贞云(绰号“风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单元。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爆炸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路**号,现住永泰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路**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创举(绰号“猴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23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猴子嫂”),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村**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2年9月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陈友明、张建明、林琳、张少良、刘信渊、张少飞、黄振、林意、郑友平、孙某某、黄存贞、孙庆銮、雷贞云、刘某某、张某甲、廖创举、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邱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以来,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先后纠集被告人江章亮、邱祥、林琳、陈友明、张建明、张少良、张少飞、黄振、孙庆銮、林意、刘信渊、黄存贞、郑友平、孙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亲属,以被告人张小锋位于永泰县**镇**路**号**茶酒会所(以下简称“**会所”)为据点,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等人通过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永泰县城乡和邻近地区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逐渐坐大并形成了以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该组织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稳定。
2011年以来,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在永泰县“**”土方工程施工期间,通过撑场造势、胁迫等手段强行以高价承包了该工程,在永泰县工程领域树立起社会威名。为承包更多工程、实施开设赌场和非法放贷等活动,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通过此前犯罪前科树立起的社会恶名,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江章亮、陈友明、张建明等人,以此前在永泰县工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承包了各类工程项目、开设赌场、非法放贷,积累了大量财富。为进一步扩大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势力,被告人张小锋又陆续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林琳、张少良、张少飞、黄振、林意、刘信渊等人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吸纳了被告人孙庆銮、黄存贞、郑友平等人参加。为达到笼络人心、豢养组织成员的目的,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张建明、江章亮等组织成员之间经常共同合作工程,以无息或者低息互相拆借资金,攫取利益;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倚仗自身强大经济实力,在组织成员邱祥、林意、刘信渊等人经济拮据时,给予提供免息或者低息借款;在被告人张少飞、刘信渊、黄存贞等人刚刑满释放时,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就将上述人员安排到赌场、**KTV等各自的产业中上班,领取工资;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让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刘信渊入股参与放高利贷,赚取利润;对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告人邱祥、张建明、张少飞、林意等人,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以给予工程或工程股份、车辆等方式予以奖励。对被告人林意、黄存贞、张少飞等组织成员在外打架斗殴发生纠纷的,被告人张小锋、张少良等人则出面利用团伙威名摆平;2012年底,被告人刘信渊在林由锋的**KTV被人砍伤后,被告人林由锋为其索取了10万元赔偿款。2018年,被告人张小锋因被檀某甲举报逃匿至云南后,被告人林由锋、林琳共同出面威逼利诱檀某甲不再向公安机关检举被告人张小锋的违法行为。
在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的组织、领导下,该团伙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和相对固定的行为准则: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主要负责工程管理,被告人林由锋对被告人张小锋进行资金支持,被告人张小锋享受工程分红,根据被告人林由锋要求安排小弟撑场造势。被告人林由锋等人指使的各类行为必须认真执行,不能打折扣;严禁手下私下讨论或打听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等人的事情;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等人在“**会所”二楼做事时,手下未经允许不得上楼;被告人张小锋不允许组织的成员吸毒;被告人黄存贞因在赌场望风时打瞌睡被张小锋开除出赌场,又因为放高利贷及讨债时表现不好,被被告人张少良严厉批评。
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以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违法犯罪前科树立起的社会威名,维系其与组织成员的关系,使组织成员对其言听计从,并协助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追讨债务。经过长期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该团伙逐渐坐大成势,巩固并发展为以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江章亮、林琳、陈友明、张建明、张少良、张少飞、林意、刘信渊、孙某某、黄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存贞、邱祥、郑友平、孙庆銮为一般参加者,以永泰县**镇“**会所”为据点,分工较为明确、组织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社会人称“清凉帮”或称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为“清凉双雄”。
(二)该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基本活动和组织成员的生活开支。
1.开设赌场,牟取暴利。2012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江章亮、孙某某、张少良、孙庆銮、邱祥、张某甲等人分别在在永泰县富泉乡蜚英村、下院村、**镇**路**号、**镇**路**号、**村**号、**村**号、清凉镇清凉村竹演自然村山上、永泰县塘前乡与闽侯县南屿镇交界处的村庄、福州市仓山区融信西班牙小区的一家酒庄、福州市台江区博美思邦小区一套房、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儒商楼楼顶一复式套房等多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安排被告人刘信渊、张少飞、林意、黄存贞、郑友平等人在赌场望风、看场、放高利贷并领取工资。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林琳等人在永泰县**小区的“**会所”内通过电脑操作网络软件“百家乐”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经审计,被告人林琳银行账户收到参赌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款项131.3548万元,支出款项52.3585万元,收支共计183.7133万元。
2.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陈友明、张建明等人有组织地以营利为目的,依托开设的赌场,经常性地向永泰县内的参赌人员张某甲、徐某某等人、资金紧张的商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严某某等人、急需资金的群众俞某乙、鄢某甲、俞某甲等不特定对象,发放金额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月息5-10%不等的高利贷款,并依仗组织团伙势力,伙同被告人林意、刘信渊、黄振等采取随意殴打、打砸物品、扣押车辆等暴力手段以及上门泼油漆、摆花圈等软暴力威胁手段,兼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虚假诉讼等多种非法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和巨额利息。
3.摆场示威,强索工程。2011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手段获得“**”工程和在**工地征迁中的暴力行为,在永泰县工程领域树立了社会威名,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张建明、江章亮等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威名,陆续共同或分别取得**地块四土石方工程、支护及挡墙工程,永泰县**乡**公路工程的隔门头公路改建工程,永泰县**镇**安置房附属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其中,被告人张小锋、张建明挂靠承包的永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工程合同价为4230.3824万元;被告人张小锋、张建明、江章亮共同承包的永泰县**镇**安置房附属工程的签约合同价649.544万元。被告人张少飞、林意承包的永泰县**乡**村村部至**公路改建工程,合同价款327.0112万元。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强行索要的**地块四土石方工程、支护及挡墙工程,合同价款679万元。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款195.38万元。
(三)该组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陈友明、张建明等人有组织地以营利为目的,依托开设的赌场,经常性地向永泰县内的参赌人员、资金紧张的商人、急需资金的群众等不特定对象,发放金额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月息5-10%不等的高利贷款,并依仗组织团伙势力通过暴力讨债、虚增借款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再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使非法利益合法化。该行为特征均体现在下文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中。除下文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外,还包括以下违法事实:
1.2013年底,被害人赵某丙在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的赌场通过被告人孙某某以15%的月息借款本金25万元。被害人赵某丙迫于张小锋等人的组织势力,于2014年3月23日和4月23日,分别向张小锋出具了46万元和6.9万元两张借条。2014年6月14日、24日,被告人张小锋两次对被害人赵某丙、林某甲夫妻起诉。2014年12月19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丙、林某甲共同偿还52.9万元及利息。2018年9月10日该案被永泰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2.2014年2月17日,宋某甲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张小锋借款50万元,月息8%。根据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要求,2014年3月17日宋某甲向江章亮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仍将钱款还到张小锋的银行账户上。宋某甲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53.8万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江章亮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甲、陈某乙夫妻偿还借款50万元。2015年8月7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某甲、陈某乙偿还被告人江章亮借款50万元及利息。同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3.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指使被告人林意等人在“**会所”内向宋某甲讨债,因宋某甲无力偿还,其闽G*****雅阁轿车被扣下。2015年9月份,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指使手下小弟去宋某甲家中向其妻子陈某乙讨债。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小锋指使被告人林意跟着宋某甲将其雅阁轿车开去三明卖掉,并给了被告人林意2000元用作花销。至案发,宋某甲共被迫偿还了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81.5万元。
4.罗某甲向被告人张小锋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6日利息3万元后,被迫向张小锋出具了借款9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6日。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小锋以9万元对罗某甲、林某乙夫妻提起诉讼,2015年9月30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甲、林某乙共同偿还张小锋9万元。2018年9月10日,永泰县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再审。
5.2015年6月,鲍某甲因赌博输钱向被告人张小锋、张少良借款8万元、每天利息1600元,还了4万左右利息后,向张少良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被告人张小锋、张少良指使被告人黄存贞、林意多次电话催债后,鲍某甲将其一部别克君威小汽车抵押了9万元,通过黄存贞、林意还给了张小锋、张少良。
6.2016年,被告人张少良雇请陈某丙对位于永泰县**镇**小区**房屋做铝合金阳光房,金额4.5373万元。完工后,被告人张少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只支付了2万元,至今拖欠余款2.5373万元。
7.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4月12日间,徐某某以月息6%向被告人陈友明借款167.8万元,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给陈友明本息共计194.8万元。期间,以现金形式还款120万元。
8.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林意在永泰县樟城镇三角塔“阿胖炖罐店”吃宵夜过程中,无故挑衅同在餐馆就餐的被害人吴某甲及其女朋友余某甲。吴某甲逃离现场后,林意将其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砸毁。吴某甲报警后,被告人林意赔偿了1万元了事。
9.2015年1月,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指使被告人黄振、刘信渊非法侵入被害人俞某乙住宅两天两夜后,为强迫俞某乙还债,江章亮给予刘信渊、黄振2000元费用并指使二人跟着俞某乙一同乘车到莆田市仙游县借钱还20万元的借款,直到三四天后俞某乙找到人替其还款为止。
10.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信渊在被告人林由锋与他人合伙开设的**KTV中当内保时,被KTV闹事的任某某砍伤后,被告人林由锋指派司机张某乙送被告人刘信渊去医治并代被告人刘信渊向任某某索要了10万元的赔偿款,被告人林由锋现金给了被告人刘信渊5.5万元,被告人陈友明代为转账了4.5万元给被告人刘信渊。2019年8月6日,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刘信渊当时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四)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永泰县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对当地社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2011年以来,该组织因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等人通过强迫交易承包“**”土石方工程以及2013年5月22日在永泰县**镇**工地的暴力征迁,在永泰县工程领域树立起社会威名并形成非法控制,称霸永泰县工程领域,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陆续共同或分别承包了以下工程及垄断原料销售:
1.2016年2、3月,被害人严某某以月息8%向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借款20万元,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多次指使他人使用打砸恐吓等暴力手段讨债。被害人严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承包了位于永泰县南城区**镇**村的《**地块四土石方工程、支护及挡墙工程》(合同价款679万元)之后,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强迫被害人严某某将工程7成的股份抵债。
2.2017年9、10月间,经被告人林由锋和永泰县**镇“**”小区物业经理联系和介绍后,被告人邱祥伙同王某甲、柯某甲(均已判刑)合伙在“**”小区二期门口、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销售点,以阻拦、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该小区业主以高价向其购买沙、石、砖、水泥等装修建材,并形成垄断。经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邱祥伙同王某甲、柯某甲等人经营沙石等建材的货物销售金额为385.82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建明、张小锋以闽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劳务公司的名义,共同承包了永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工程合同价为4230.3824万元。
4.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林由锋投资80万元与池某甲合伙经营**KTV,因分红太低,遂依仗团伙势力,强迫池某甲将80万元转为月息4.8万元的高利贷款。2016年至2018年间,其又强迫池某甲同意将80万元作为**酒楼的股份,并安排妻子林某丙在该酒楼工作。2018年,被告人林由锋以175万元将股份完全转给池某甲。
5. 2017年11月7日,经被告人张小锋事先介绍,被告人林意、张少飞伙同他人共同承包了永泰县**乡**村村部至**公路改建工程,合同价327.0112万元。被告人林意赚得利润约13万元、被告人张少飞赚得利润约1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永泰县**乡**村村部至**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福建闽清**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款明细账、汇款凭证、经费报销汇总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证据册、扣押物品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财产情况表、情况说明、银行绑定手机号、电话实名登记情况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张某丙、余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5.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邱祥、郑友平、张少飞、黄存贞、林意、刘信渊、张建明、孙庆銮、林琳、黄振、江章亮、陈友明、张少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
1.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林琳等人在 “**会所”内通过电脑操作网络软件“百家乐”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负责与网络赌场上家联系协调网址及抽点分成,被告人林琳负责网络赌场管理,赌场管理包括招揽赌徒、给赌徒提供赌博网址、账户及密码、为赌徒提供兑换分服务等行为,赌场以积分计算输赢,一元兑换一积分,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林琳通过与上家抽点分成获利。2019年8月9日,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林琳银行账户收到参赌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款项131.3548万元,支出款项52.3585万元,收支共计183.7133万元。
2.2013年底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孙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丁、吴某乙、侯某某、鲍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融信西班牙小区的一家酒庄、福州市台江区博美思邦小区一套房、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儒商楼楼顶一复式套房和被告人张某甲位于永泰县**镇**路**号的家中等多处场地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局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暖场参与赌博,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内的资金流转、高利贷发放、召集赌徒,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负责处理赌场内发生的纠纷、同时还负责安排手下抽水、看场、望风:其中被告人刘信渊、黄存贞负责望风,被告人张少飞、林意负责抽水,被告人林意、刘信渊还负责赌场放高利贷。赌场每天从上午7时许营业到次日凌晨1时许,每天赌徒约有二三十人,每日盈利约2万元。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小锋伙同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永泰县清凉镇清凉村竹演自然村山上的山坳内、**号民宅、**号民宅等三处场地轮流开设赌场。赌场用麻将牌玩“拔饼”的方式进行赌博,以自制的卡片代替现金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局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宋某乙在赌场内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张小锋负责放高利贷。赌场每天从上午9时许营业到17时许,每天赌徒约有七八十人。
4.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少良、孙庆銮、廖创举、郑某甲等人在永泰县**镇**路**号、**镇**路**号、**镇**路**号、**镇**路**号和**镇**村**号等五处场地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局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被告人张少良在赌场内负责召集赌徒、维持赌场秩序,并安排被告人林意、黄存贞、郑友平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看场,被告人张少飞负责抽水,被告人廖创举、郑某甲负责召集赌徒、维持赌场秩序、提供赌场场地,被告人孙庆銮负责召集赌徒、活跃赌场气氛和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每天从上午10时许营业到21时许,每天赌徒约有二三十人。
5.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少良、孙庆銮伙同赖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永泰县**镇**村**号、**镇**村**号和城峰镇温泉村壹号美食府附近一废旧钢厂内三处地点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局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抽头渔利。被告人张少良、孙庆銮、赖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维持秩序、召集赌徒、活跃赌场气氛,被告人郑友平和罗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放高利贷。赌场每天从上午10时许营业到21时许,每天赌徒约有二三十人。
6.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伙同薛某某、潘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黄某丙、黄某丁、鲍某乙、宋某丙(均已判刑)在永泰县富泉乡蜚英村和下院村两处地点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玩“拔饼”、“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半小时抽取500元的抽头渔利,赌场每天从上午10时许营业到17时许,每天赌徒约有二三十人。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占有赌场每天10%的盈利分红。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负责为赌场提供资金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并安排薛某某、潘某甲、李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具体实施向赌徒放高利贷事宜。
7.2015年左右,被告人邱祥、郑友平伙同王某丙、张某丁、陈某戊、黄某戊、温某某、郑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永泰县塘前乡与闽侯县南屿镇交界处的村庄内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牌玩“拔饼”、“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庄家每局抽头渔利,赌场每天赌徒约有二三十人。被告人邱祥系赌场股东,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郑友平在赌场内负责向赌徒放高利贷并维持赌场秩序,领取赌场固定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檀某甲、何某甲、陈某己、陈某庚、张某戊等人证言;2.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4.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林琳、陈友明、张少良、张少飞、孙庆銮、林意、刘信渊、黄存贞、郑友平、张某甲、孙某某、廖创举、郑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三、敲诈勒索
1.2012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合作,以被告人陈友明名义借给被害人赵某乙500万元,借期一个月,约定利息25万元,之后被害人赵某乙陆续还款284万元。余款未及时归还,被告人陈友明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乙威胁“要其身败名裂”进行催款,并于2013年4月17日带人到天津市逼迫被害人赵某乙写下960万元的欠条,同时强迫其子赵某甲作为担保人。之后至2013年8月20日,被害人赵某乙又偿还给被告人陈友明等人合计250万元。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友明又数次带人控制被害人赵某甲并以喷涂油漆、链锁售楼部相威胁,被害人赵某甲无奈多次按照被告人陈友明要求写下为被害人赵某乙债务提供担保的文书。2014年1月10日上午,被害人赵某甲参加全省工商联会议,将其闽A*****奔驰S600轿车停放于永泰县旧实验小学门口。当日11时许,被害人赵某甲会后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三人拦住并强行拉上陈友明的奔驰越野车,同时要求被害人赵某甲的司机开车跟在车后行至清凉镇被告人林由锋所有的**村**号“**菜馆”。随后,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三人将被害人赵某甲控制于菜馆二楼,胁迫被害人赵某甲给付200万元方能让其离开。被害人赵某甲不同意并反抗,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抢走被害人赵某甲的奔驰汽车钥匙,并继续将其强行控制在菜馆二楼。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由锋等人威胁将被害人赵某甲的奔驰汽车扣下,被害人赵某甲答应日后还钱后方得以离开,但其奔驰轿车仍被扣于“**菜馆”。2018年9月,被告人林由锋等人将扣留的奔驰轿车归还被害人赵某甲,但该车已严重损坏,且产生大额交通违章费用8370元,给被害人赵某甲造成经济损失。
2.2013年年初,被告人江章亮经被害人鄢某乙介绍,向鄢某甲高利放贷3万元,约定每日利息150元。至2013年9月,鄢某甲偿还被告人江章亮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失去联系,被告人江章亮便向介绍人鄢某乙强索该债务。2014年2月12日,被害人鄢某乙的司机赵某丁驾驶沪B*****轿车行至永泰县富泉乡芭蕉村路段时,被被告人江章亮等人发现,随后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纠集张某乙等人驾驶两部轿车进行拦截,被告人江章亮殴打司机赵某丁并将沪B*****轿车扣下。被告人江章亮让赵某丁电话联系被害人鄢某乙,被害人鄢某乙表示其仅是介绍人并非欠债人,但被告人江章亮仍要求其次日带16万元赎车,随后被告人林由锋又联系被害人鄢某乙要其偿还此前欠余某丙的债务10万元,否则无法取车。被害人鄢某乙于2014年2月13日向余某丁借款26万元,与赵某丁一起到永泰县**镇**路**号余某丙家中将10万元还给余某丙,之后到檀某甲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南门桥头附近一家店铺将16万元交给被告人江章亮,方从被告人江章亮处取到车钥匙,再至被告人林由锋家中取回被扣轿车。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在被告人张小锋等人开设的赌场输钱450万元左右,在偿还现金300万元后,剩余150万元无力支付,遂向赌场股东宋某乙写下一张150万元借条。2013年6月23日,宋某乙将被害人徐某某叫至“**会所”,并伙同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以宋某乙欠被告人江章亮20万元为由,要求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江章亮写下一张20万元的借条,月利息为6%。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34个月间,被害人徐某某每月支付利息1.2万元,合计共支付40.8万元。2016年4月24日,在“**会所”二楼的办公室内,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称之前利息未偿还完,逼迫被害人徐某某写下11万元的借条。因被害人徐某某拒绝,被告人江章亮殴打其脸部致上颚牙齿脱落一颗,被害人徐某某被迫向被告人张小锋写下11万元的借条。2018年9月30日,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4.2011年,被害人陈某甲在永泰县经营“**”房地产项目,被告人张小锋得知后,要求入股投资50万元,被害人陈某甲慑于被告人张小锋等人强势答应其入股。2014年,“**”房地产开始盈利,被告人张小锋对该项目陈某甲只给170%收益不满,便纠集被告人林意、张少飞冲至福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四楼被害人陈某甲的办公室中,通过锤击桌面和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甲以500%的收益分红。约三个月后,被告人张小锋再次纠集被告人林意至陈某甲办公室向其索要高额收益,陈某甲迫于无奈写下借条。数月后,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刘信渊、黄振、张少飞、林意再次至被害人陈某甲办公室,威胁其支付钱款。被害人陈某甲无奈将楼盘中“**”**号楼**商品房通过被告人张小锋转卖给吴某丙,被告人张小锋从中获利62.875万元。至2016年1月,被害人陈某甲偿还给被告人张小锋投资款及收益合计134.8万元,双方投资及分红钱款已结清。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小锋、刘信渊、黄振仍至陈某甲办公室索要分红,被害人陈某甲告诉其项目已没有分红,被告人张小锋遂指使被告人刘信渊、黄振等人上前对被害人陈某甲威胁恐吓,逼迫其写下5张合计132万元欠条。
5.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晚,魏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郑友平与吴某丁、陈某辛、黄某己、申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在永泰县“**”夜总会唱歌,期间魏某某指使吴某丁等人第二天到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一带收取麻将馆的干股。次日上午,被告人郑友平与魏某某、黄某己、申某某、彭某某、吴某丁、陈某辛及在永泰县**镇**路**号魏某某家中集合,后由被告人郑友平驾驶其本人别克凯越小汽车载着吴某丁、黄某己、申某某、陈某辛、彭某某去收保护费,黄某己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当日吴某丁等人到五家麻将馆索要干股。其中:
(1)2018年2月16日,吴某丁带领黄某己等人到永泰县**镇**路**号赖某乙经营麻将馆,吴某丁等人依仗团伙强势向被害人赖某乙索要干股,因当日麻将馆人多,吴某丁等人只好放弃。
(2)2018年2月16日,吴某丁带领黄某己等人到永泰县**镇**路**号何某乙经营的麻将馆,吴某丁等人依仗团伙强势向被害人何某乙索要干股,因恰巧门口有警车经过,吴某丁等人逃离。
(3)2018年2月16日,吴某丁带领黄某己等人到永泰县**镇**路**号黄某庚经营的麻将馆,吴某丁等人依仗团伙强势向被害人黄某庚索要干股,黄某庚被迫拿出150元交给吴某丁等人。
(4)2018年2月16日,吴某丁带领黄某己等人到永泰县**镇**路**号王某丁经营的麻将馆,吴某丁等人依仗团伙强势向被害人王某丁索要干股,王某丁被迫拿出600元给吴某丁等人。
(5)2018年2月16日,吴某丁带领黄某己等人到永泰县**镇**路**号林某丁经营的麻将馆,吴某丁等人依仗团伙强势向被害人林某丁索要干股,双方发生冲突,吴某丁一方持刀,林某丁一方持刀、臂力器、椅进行互殴,互有损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丁、申某某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借据、借款协议、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承诺书、借条、民事起诉状、担保保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民事裁定书、债权申报人需知、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权申报表、交通违法记录、借条、银行往来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邵某某、游某某、黄某辛、余某丁、鄢某甲、赵某丁、余某丙、张某乙、柯某乙、何某丙、陈某壬、吴某丙、林某戊、林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鄢某乙、徐某某、陈某甲、赖某乙、何某乙、黄某庚、王某丁、林某丁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小锋、林由锋、陈友明、张建明、江章亮、林意、张少飞、刘信渊、黄振、郑友平及其同案犯吴某丁、陈某辛、魏某某、彭某某、黄某己、申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虚假诉讼
1.被害人徐某某因之前赌博欠宋某乙150万元债款未还,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在 “**会所”,以宋某乙欠被告人江章亮20万元钱为由,要求被害人徐某某出具一张20万元借条给被告人江章亮,约定月利息为6%。截至2016年4月23日,已支付40.8万元。2016年4月24日,在“**会所”二楼的办公室内,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称之前利息未偿还完,逼迫被害人徐某某写下11万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人江章亮、张小锋分别持上述20万元和11万元的借条向永泰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徐某某均胜诉,并且被告人张小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害人徐某某妻子包某某位于永泰县**镇**小区**单元及**号附属间予以拍卖。
2.2011年,被告人张小锋投资入股陈某甲经营的“**”房地产项目50万元,由于被告人张小锋对该项目的170%收益不满,在投资及分红钱款已结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小锋纠集多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陈某甲写下5张合计132万元欠条。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张小锋持上述5张合计132万元欠条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0月27日法院主持被告人张小锋与陈某甲达成调解,要求陈某甲及其名下的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32万元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借条、结婚登记材料、银行流水明细、起诉状、律师涵、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柯某乙、何某丙、陈某壬、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的供述和辩解。
五、强迫交易
2011年,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以每立方土方22元的单价承包了永泰县“**”房地产公司位于永泰**镇**路**号的“**”地产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一星期左右后,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要求发包方将单价涨到每立方29元,并停止了施工。发包方认为单价太高,另请了一个闽侯的施工队进场施工。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随即通过亲戚王某戊联系村民张某己、张某庚在工地周边的土坡上种上树苗,使得闽侯的施工队无法对此处地面进行平整和降坡作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发现闽侯施工队又进场施工后,和被告人张小锋一起纠集了被告人邱祥等多人到工地现场与闽侯施工队对峙,最终将该施工队赶出工地。“**”房地产公司被迫同意以每立方27元的单价将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林由锋、陈友明等人,被告人林由锋即将工程15%的股份给被告人张小锋。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林由锋共计收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95.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辛、张某壬、张某己、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癸、陈某甲、林某庚、何某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小锋、林由锋、陈友明及同案人邱祥供述和辩解。
六、寻衅滋事
1.2013年5月22日,在永泰县**镇**服装厂征地中,被告人林由锋为了承揽**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纠集被告人张小锋、张少飞、邱祥以及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征地现场摆场造势。被告人林由锋指挥上述人员对黄某壬、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多名群众实施暴力殴打,并砸坏黄某壬等人手机和平板电脑,将张某癸暴力拖出现场。
2.2015年7月8日,被害人俞某乙向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借高利贷20万元,月息为8%,此后,俞某乙每月支付被告人张小锋等人1.6万元高额利息。2016年1月一天傍晚,因被害人俞某乙未及时偿还20万元,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纠集被告人刘信渊、黄振等人至永泰县**镇**小区**号楼俞某乙家楼下,对俞某乙脸部、胸部等多处实施暴力殴打,经俞某乙及其父母一再求情,并额外支付2万元后,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方才停手并同意延后一个月偿还本金。
2015年10月14日、15日,俞某乙再次向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借高利贷合计50万元,月息9%,分别由同事汪某乙和池某乙各担保25万元。同年10月,因俞某乙未及时偿还高息债务,被告人江章亮指使被告人刘信渊、黄振至**镇人民政府向汪某乙讨债,被告人刘信渊等人威胁恐吓担保人汪某乙还钱,汪某乙表示无力偿还后,被告人江章亮以电话骚扰、恐吓、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汪某乙施压,索要高额债务。2016年8月,汪某乙迫于江章亮等人威胁,不得已出售唯一住房以替俞某乙还债。
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纠集被告人刘信渊、林意、黄存贞等人无视政府机关工作秩序,强行带着俞某乙及其父亲俞某丙至永泰县**局,当着担保人池某乙的面暴力威胁恐吓俞某乙,以此向池某乙施压,池某乙慑于被告人江章亮等人的社会威名,只好答应替俞某乙偿还债务,并当场银行转账25万元至林琳账户。随后,被告人江章亮等人继续殴打俞某乙讨要该笔借款利息,逼迫其写下3万元借条才离开。
3.2016年7月的一天,因被害人俞某甲欠被告人张小锋10万元借款未还,被告人张小锋和林由锋驾车经过永泰县樟城镇吉祥二区通往庄寨酒店道路时遇见俞某甲,被告人张小锋下车对俞某甲实施殴打,逼迫其还债。
4.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张少良在永泰县“**音乐会所”817包厢内遇见被害人黄某癸,因言语不和便指使被告人张少飞、林意欲将黄某癸赶出KTV包厢。因被害人黄某癸不走,被告人张少良伙同被告人张少飞、林意、孙庆銮等人对黄某癸暴力殴打,期间被告人林意、张少飞持啤酒瓶打伤黄某癸头部,双方人员被劝后各自散开。后被告人林意、张少飞在KTV大厅再次遇见黄某癸,被告人林意持铝制垃圾桶砸黄某癸手臂,被告人张少飞用拳头殴打黄某癸腹部,后被保安劝开。次日,被告人张少良出面找被害人黄某癸调解,并赔偿5万元医疗费。2019年8月14日,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癸的损伤属轻微伤。
5.2013年至2014年间,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借高利贷约200万元,月利息5%至10%不等。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通过滋扰被害人及近亲属正常生活秩序、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向张某甲索债:2015年以来,因张某甲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张小锋、孙某某分别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纠集被告人张少良、林意、黄振等二十余人在法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堵住不让其参加诉讼,经法警劝阻张某甲才得以进入法庭;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江章亮指使被告人黄振、刘信渊多次至张某甲位于永泰县**镇**路**号的家门口摆放花圈和泼油漆;2016年,被告人张小锋在福州市仓山区大润发超市附近见到张某甲后,伙同被告人江章亮、张少飞、林意围住张某甲,并将其强行带回永泰,在永泰东高速出口交给永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6.2018年2月16日20时许,因被害人檀某甲欠债未还,被告人张建明冲至檀某甲位于永泰县**镇**村**号的公司一楼大厅殴打檀某甲脸部逼迫其还款,后被在场人员劝住。随后,被告人张小锋纠集被告人江章亮至现场,欲伙同被告人张建明继续殴打被害人檀某甲,经在场人员规劝后未动手,但仍对檀某甲言语辱骂、恐吓。
7.2014年左右,被告人林由锋承包永泰县清凉镇古岸太平口**工程,在准备清理地面毛竹过程中与当地村民许某戊等人产生纠纷,被告人林由锋将许某戊拉出现场,并朝许某戊背后踢了一脚。
8.2016年2月9日晚,被告人林意、黄存贞在永泰县城关“**”音乐餐吧消费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意持凳子和开水瓶打砸吧台,被告人黄存贞则掀翻吧台附近桌子,随后二人离开。次日被告人张小锋出面赔偿该餐吧1万元。
9.2016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乙在永泰县城峰镇政府附近的赌场里与赌场股东张某A发生争执,赌场股东张少良接到张某A通知后立即带着被告人张少飞、林意、孙庆銮等人,依仗人多势众在赌场外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张少良持甩棍殴打李某乙腰部,被告人张少飞用拳头殴打李某乙头面部。
10.2016年2、3月,被害人严某某在永泰县吉祥小区的“**会所”内向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借高利贷20万元,约定月息8%。因严未及时还款,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江章亮带小弟到永泰县**镇**小区**号的北京**公司找严某某讨债,江章亮当场把公司烧水玻璃水壶摔碎;不到一个月,被告人江章亮又带着被告人林意、张少飞等人到该公司找严某某讨债,被告人林意、张少飞等人当场把公司的茶桌、茶具砸坏并恐吓公司员工张某B,造成张某B严重的心理恐惧;2016年9月,被害人严某某为了躲避被告人江章亮追债,便把其开设的北京**公司搬到永泰县城峰镇双子星大楼内,2017年8月份,被告人江章亮发现后,又带着两三个小弟到该公司找严某某讨债,被告人江章亮见讨债不成便指使身边小弟打砸公司内的电脑,造成公司电脑损坏,共计损失4680元。
11.2016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汪某丙(另案处理)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少飞、林意等七八人到被害人宋某丁位于永泰县**镇**村**号的家中找宋某丁追讨高利贷债务,见到宋某丁及其父母后,汪某丙指使李某丙、被告人张少飞、林意等人将宋某丁等人围住并用言语对宋某丁及其父母进行辱骂、恐吓,造成宋某丁及其父母心理恐惧。
12.200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等人在永泰县樟城镇“**KTV”包厢里唱歌娱乐,期间被害人陈某A到包厢敬酒,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认为陈某A敬酒态度不恭敬,便把陈某A按在KTV包厢沙发上打了几拳,被告人林由锋还把陈某A推倒在地上,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欲上前继续殴打陈某A,被在场人员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起诉状、民事判决书、黄某癸被故意伤害治安卷宗材料、接处警单、民事诉讼材料、情况说明、清凉镇**项目征地补偿材料、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黄某壬、陈某B、叶某某、许某甲等人证言;3.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5.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张少良、张少飞、黄振、林意、刘信渊及同案人张建明、孙庆銮、黄存贞、邱祥等人供述和辩解。
7非法拘禁
2017年6月,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张建明承包**学院门口的绿化园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地上被害人柯某丙所经营的厂房拒绝拆迁而影响施工进度。同年10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张建明等人将被害人柯某丙和陈某C叫到项目工程活动板房内,随即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张建明等强行将被害人柯某丙控制并按压在房内凳子上,被告人江章亮并对其背部实施殴打。约一小时后,被告人张小锋指使工地钩机强行将被害人柯某丙的厂房铲平,方将被害人柯某丙和陈某C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柯某丙、陈某C的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3.被告人张小锋、张建明、刘信渊、林意的供述和辩解。
八、非法侵入住宅
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纠集被告人刘信渊、黄振到永泰县**镇**小区**号楼被害人俞某乙家楼下向俞某乙追讨借款20万元的本金。被告人江章亮殴打了被害人俞某乙后见俞某乙仍表示无力还款,遂指使被告人刘信渊、黄振强行住进俞某乙家中两天两夜,以逼迫俞某乙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己、苏某甲、俞某丁、俞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3.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刘信渊、黄振及同案人林意的供述和辩解。
九、聚众斗殴
1.201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7时许,被告人廖创举在永泰县城峰镇剑血岭一民房的赌场里与柯某甲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张少飞得知后冲至赌场,被柯某甲一方的张某C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张少飞便纠集被告人林意、黄振、郑友平三人携带刀具到永泰县“**”KTV找张某C报仇。到场后,被告人张少飞、林意、黄振、郑友平四人各持一把刀冲向张某C一方,被告人张少飞带头持刀砍向张某C,造成张某C背部受伤,被告人林意、黄振、郑友平持刀冲向对方时被张某C一方人员按住并控制,被告人张少飞与张某C在相互扭打中被告人张少飞手上的砍刀被张某C抢走,张某C持刀砍了被告人张少飞腿部一刀,随后二人被在场人员劝开。次日,被告人张少良出面调解此事。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C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张少飞的右小腿外侧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2.2017年7月16日凌晨,温某某、郑某乙与张某D、鲍某丙、陈某D等人(均已判刑)在永泰县“**”KTV内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温某某、郑某乙两人手持钢管对该KTV收银台进行打砸,两人被KTV工作人员劝到大门口后,便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刘信渊和郭某某、陈某E、陈某F、张某丁、谢某甲、谢某乙、郑某丙等人(均已判刑)准备冲进KTV找张某D等人斗殴。张某D、鲍某丙等人得知郑某乙、温某某准备纠集人员闹事,便分别打电话纠集林某辛、张某E、陈某G、檀某乙、苏某乙、李某甲、潘某乙、柯某丁等人(均已判刑)准备斗殴。当被告人刘信渊和郑某乙、温某某、陈某E、陈某F、张某丁、谢某甲、谢某乙、郑某丙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镀锌管、匕首等工具准备冲进KTV时,张某D就带着鲍某丙、陈某D、陈某G、李某甲等十余人手持关公刀、砍刀、镀锌管等工具跑步冲出KTV欲与前来闹事的被告人刘信渊和郑某乙、温某某、陈某E等十余人械斗,因永泰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双方才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2.证人柯某甲、陈某J、张某C、潘某甲、蒋某某、檀某丙、陈某H、雷某某、乐某某、赵某戊、郑某丁、余某戊、张某F、程某某、张某G、陈某I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3.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张少飞、郑友平、林意、黄振、廖创举、张少良、邱祥、刘信渊及同案人李某甲、潘某乙、柯某丁、郑某丙、谢某甲、谢某乙、陈某E、张某丁、陈某F、苏某乙、檀某乙、郭某某、郑某乙、温某某、张某D、鲍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十、窝藏
1.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小锋察觉公安机关对其多起犯罪行为开展侦查,便逃到云南省藏匿。离开永泰前,被告人张小锋将永泰县家务及生意都委托给被告人雷贞云管理,并将之前使用的手机交给被告人雷贞云。同年11月起,被告人雷贞云明知被告人张小锋正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仍按照被告人张小锋要求将其衣物邮寄到云南省;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小锋潜回福州市并租下仓山区**路**小区**室,由被告人雷贞云出资支付房租,随后被告人雷贞云送棉被、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至被告人张小锋租住处,帮助其藏匿,并多次接送被告人张小锋与其妻子林琳秘密见面。
2.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江章亮察觉公安机关正对其多起犯罪行为开展侦查,便逃到云南省藏匿。离开永泰县前,被告人江章亮将永泰县家务及生意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管理,此后被告人刘某某全权负责被告人江章亮在永泰县的事务。同年1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江章亮正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仍按照被告人江章亮要求,在被告人江章亮藏匿期间多次为其提供资金,并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江章亮使用,为被告人江章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快递信息等书证;2.证人林某壬、林某癸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截图照片;4.被告人雷贞云、张小锋、刘某某、江章亮、林意、张建明的供述和辩解。
十一、妨害作证
2018年9月4日,檀某甲向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实名举报被告人张小锋、江章亮等人开设赌场、非法放贷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同年9月14日,檀某甲在接受永泰县公安局询问时又反映被告人张小锋在社会上势力强大、暴力讨债等事实,被告人张小锋得知后便逃匿至云南省。随后,被告人林琳找到被告人林由锋,让其出面找檀某甲,要求檀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称系正常借贷,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撤销对被告人张小锋的举报。被告人林由锋即与檀某甲联系该事宜。2018年底,被告人林由锋将檀某甲和被告人林琳约到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家中商议,檀某甲答应作虚假陈述及撤销对被告人张小锋的举报,被告人林琳当面交给檀某甲5万元作为报酬。之后,檀某甲就离开永泰县去了外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受理举报(来电)线索登记表、相关民事诉讼材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檀某甲的证言;3.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林由锋、林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由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采用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小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聚众、网络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章亮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聚众、网络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多次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友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建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网络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采用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少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多次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信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少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随意殴打、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随意殴打、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友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邱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存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庆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雷贞云明知张小锋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江章亮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创举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张少良、刘信渊、郑友平、邱祥、黄存贞、孙庆銮、雷贞云、廖创举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张少良曾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亦构成特别累犯。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陈友明、张建明、张少飞、黄振、林意在参与第一起、第四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信渊在参与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锋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林由锋、陈友明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存贞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刘信渊、黄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经查证均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郑小波
检察员:林福斌
检察员:张自生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由锋、张小锋、江章亮、陈友明、张建明、张少良、张少飞、黄振、孙庆銮、林意、刘信渊、黄存贞、郑友平、雷贞云、刘某某、张某甲、廖创举现均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林琳、孙某某、郑某甲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邱祥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6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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