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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洪山区**街**村**组**号,踢门入户,盗得被害人邓某某家足金戒指一枚(重4.66克)、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述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84元。

案发后,被盗足金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物品照片;2.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身份证明材料;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材料;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说明;5.对案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林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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