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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社壬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鸡冠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林社壬,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村民委员会****号。2015年11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7月18日临时寄押于丽江市看守所。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社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林社壬为谋取利益在境外赌博网站(网站名称“**国际”网址“www.****.com/)登录注册成为代理。代理账号是**,通过推广网站网络宣传发展下线会员进行参赌,发展下线会员8,424人,从网站获取佣金30,250,931.99元,赌博网站以下线会员输给赌博网站的赌博资金总量的30%为返点返给林社壬。赌博网站提供的赌博方式有赌球、百家乐、龙虎斗等游戏。赌博网站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汇款,林社壬的主要交易卡为户名林社壬的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58900********、户名林社壬的民生银行卡62262245********、户名为林社壬的招商银行卡62148375********、户名为林社壬的浦发银行卡62179210********、户名为殷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75820000********。嫌疑人林社壬供述其获利2,000万余元。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赌博网站2015年4月份以来通过62179958900********62262245********62148375********62179210********62175820000********。五张银行卡给林社壬汇款人民币31034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础信息、抓获经过、林社壬银行卡交易记录、林社壬佣金统计、下线会员注册人数、远勘提取举报人王某甲ID信息、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王某乙银行账目明细、林社壬银行卡记录与远勘记录对比、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鸡西市公安局追缴决定书及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林社壬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卷及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社壬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社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君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林社壬现监视居住于鸡西。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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