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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禄师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林禄师,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禄师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禄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21时许,澄迈县公安局永发派出所民警宗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曾某某到澄迈县永发镇宝华龙馆KTV开展例行检查。因没有排查到吸毒人员,宗某某便安排刘某某、曾某某继续留守在该KTV内等待时机突查。2017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林禄师与黄某甲(情节轻微不起诉)、蔡某某(在逃)、黄某乙等人在澄迈县永发镇宝华龙馆KTV305包厢喝酒娱乐,期间,蔡某某和林禄师因琐事发生争吵,一个绰号叫“高某某”的男子用酒瓶将该包厢内的玻璃桌子打坏。宝华龙馆KTV保安队长梁某甲将情况反映给刘某某、曾某某后,刘某某当即向民警宗某某汇报,宗某某在电话中指令刘某某和曾某某以及澄迈县保安公司派驻到澄迈县永发镇宝华龙馆KTV的协勤人员唐某某、颜某某先到现场维持秩序,并表示马上赶往现场。刘某某等人来到305包厢表明身份后,要求包厢内的人员赔偿玻璃桌子被损坏的损失,但是林禄师和蔡某某不肯赔偿,并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包厢内的人员相继走出包厢来到KTV一楼大院并准备离开,刘某某等人再次提出需赔偿KTV的损失后才能离开,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林禄师等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林禄师用石头砸伤了刘某某的头部。与此同时,永发派出所民警宗某某正好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曾某某和唐某某便上前阻拦林禄师等人,接着唐某某看到一名男子殴打刘某某后准备逃跑,便上前将该名男子抱住,黄某甲见状便脱下自己的拖鞋拿在手中,和另外几名男子一起对进行唐某某进行恐吓。宗某某便手持警棍上前制止和驱赶参与威胁恐吓唐某某的男子,那些男子便朝着KTV对面的国道方向逃跑,宗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后追赶,林禄师的同伙中的一名男子见状便拿石头砸向宗某某,导致宗某某左侧腰部受伤。接着,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转弯掉头准备冲撞宗某某和唐某某,宗某某和唐某某闪躲避开后,林禄师站在黑色轿车旁边继续对宗某某等人进行口头威胁,尔后才坐车逃离现场。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唐某某、曾某某、颜某某、梁某甲、朱某某、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高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林禄师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禄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禄师参与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禄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禄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禄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杨

书  记  员:徐志明

2020 年6 月 28 日 

附:1.被告人林禄师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白色三厢轿车1辆(车牌号:琼A****学,品牌:雪铁龙),现存放于澄迈县金江镇富江停车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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