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林福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福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林某甲(已起诉)建立微信赌博群,召集赌博人员以赌“六名”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并将群内参赌人员的押注金额通过被告人林福财在云南、南京、广西等地的“六名”赌场现场进行押注,再与赌场结算输赢。被告人林福财持有赌场10%的股份,每天工资1000元。同年7月25日,於某某(已起诉)入股共同召集赌博人员进群赌博。被告人林福财开设赌场至少43天,参赌人次累计至少达860人次,赌资累计至少达人民币430万元。被告人林福财获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林福财在乐清市雁荡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航空进出港信息、铁路旅客订票信息、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张某某、滕某某、李某某、林某丁的证言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福财及同案犯林某甲、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林某乙及被告人林福财的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福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福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福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福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福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福财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暂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纪录表》各一份,讯问笔录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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