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林秀丽,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秀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结识了被告人林秀丽。林秀丽得知陈某某单身后,虚构表妹“小玉”的身份让陈某某添加林秀丽本人的QQ。之后,林秀丽以虚构的表妹“小玉”、表姐“黎 ”的身份在网上与陈某某聊天,骗取陈某某对“林秀丽”的信任,并以“林秀丽”的身份与陈某某网恋。2018年6月2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林秀丽多次虚构家中有困难、需要钱的事实,骗取陈某某钱财人民币196583.09元用于赌博。案发前,林秀丽还款给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秀丽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调取的载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内容等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秀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6783.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秀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秀丽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