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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秀支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林秀支,曾用名林守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秀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一天上午,被告人林秀支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从罗源县**镇**村**号家中出发,来到该村**号的民房,被告人林秀支直接进入该民房后从厨房饭桌上偷走三个白色瓷盘,后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2、2018年上半年一天上午,被告人林秀支又窜至罗源县**镇**村**号民房,确认该民房无人在家后,被告人林秀支直接进入该民房大厅右侧的房间内,从房间里的木桌上偷走一个白色瓷茶壶、一个陶制杯子,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3、2018年上半年一天上午,被告人林秀支又窜至罗源县**镇**村**号民房,确认该民房无人在家后,被告人林秀支就直接进入未上锁的房间内,从房间桌面摆放的抽屉里偷走一个黑色陶制容器,接着从卧室里偷走一个黄色陶制炊具,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4、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秀支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家中出发来到罗源县**镇**村**号的民房,被告人林秀支从未上锁的大门进入,确认该民房无人在家后,从大厅供桌抽屉内拿到一把螺丝刀将大厅右侧房间房门上的挂锁撬掉,进入厨房登上二楼阁楼后,被告人林秀支从阁楼里的木质抽屉柜偷走一个黑色木质印章盒,内装有“林贵印章”的印章一个,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5、2020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林秀支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家中出发来到罗源县**镇**村**号民房,被告人林秀支从该民房后门直接进入,确认该民房无人在家后,从大厅供桌抽屉内拿到一把螺丝刀将大厅左侧的房间及阁楼间门上挂锁撬掉,在阁楼间偷走两个瓷瓶、一个瓷碗、一个瓷碟,一个红色花瓶、一把二胡,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6、2020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林秀支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家中出发来到罗源县**镇**村**号的民房,被告人林秀支从未上锁的前门直接进入,后从大厅供桌抽屉里拿到一把螺丝刀将卧室的门锁撬掉,从该卧室内偷走一个带秤砣的秤,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7、2020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林秀支独自驾驶两轮电动车来到罗源县**镇**村**号民房,确认该民房无人在家后,就从围墙翻墙进入。被告人林秀支从该民房的厨房内找到一个钢丝钳和一把螺丝刀将该民房有上锁的房间的房门都撬开,在大厅右侧的房间内的红色木质柜子内偷走一个铜镜、两只银手镯、一只银脚镯、一条白金项链,后被告人林秀支将盗窃来的以上物品带回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藏匿。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卓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秀支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闽文物鉴[2020]涉字第64号)、《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银手镯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56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其他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秀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秀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秀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秀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秀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秀支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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