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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秀文、张国桥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林秀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栋**房。2008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江文瑞,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洋浦**燃料有限公司总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房。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梁建苓,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薛松,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煌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肄业,**船原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组。2008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祥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7********,汉族,大学肄业,福建厦门**公司管理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陈娴,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卞和华,男,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船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号。2013年2月27日因犯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4月30日。

辩护律师江兴兴,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珈旭,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厦门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连细平,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田梁逦蕾,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金梅,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张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黄海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小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洋浦**燃料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组,现住洋浦经济开发区**苑**栋**单元**房。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陈泽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胡春叶,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坤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船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2018年8月22日因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手续的成品油被行政处罚。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陈红歌,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董婷,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人赵阿浓,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肄业,**船船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08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和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船船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号。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正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聚丰2016船、鸿亿68号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组,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组。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辩护律师王泽位,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李锐,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船船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2013年2月27日因犯窝藏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黎忠,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小学肄业,**船管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4月30日。

被告人卞和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8********,汉族,初中肄业,**船船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4月30日。

被告人熊长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小学肄业,**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2006年4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海口市**路**单元**栋**室。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丁兆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船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村**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艾晓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08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6日;2019年3月4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6日。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唐萍,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现住海口市**镇**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秀文、叶祥亮、顾珈旭、江金梅、卞和华、李正伟、赵阿浓、卞和辉、林海、肖坤阳等10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国桥、张小东等2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林煌斌、林黎忠、卞和平等3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林某甲、卢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4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以被告人熊长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1日,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10月29日补充起诉被告人林某甲。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自2019年9月2日至16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2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张国桥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合谋,由王某甲出资从境外购买柴油并偷运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或者由王某甲联系其他境外卖家的中介,后张国桥团伙再将油款转账给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收款后再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中介派船将柴油从境外海域偷运至洋浦港过驳给张国桥团伙。张国桥与王某甲合谋走私柴油9个航次共计2688.192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09896.2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22日,王某甲派船到东经107度10分,北纬19度10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243.276吨,总价1082578元,偷逃税款577196.21元;

2.2017年4月25日,王某甲派船到东经107度12分,北纬19度15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183.096吨,总价805450元,偷逃税款446623.31元;

3.2017年4月28日,王某甲派船到东经107度10分,北纬19度05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181吨,总价765700元,偷逃税款434358.56元;

4.2017年9月20日,王某甲派船到东经107度10分,北纬19度10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并销售其中的90吨给张国桥团伙,总价400500元,偷逃税款198916.28元;

5.2018年1月23日,王某甲联系蔡某某(另案处理),由蔡某某派船到东经107度07分,北纬19度07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250吨,总价991343.45元,偷逃税款592903.1元;

6.2018年3月24日,王某甲联系微信名为星星之火的人(另案处理),由星星之火派船到境外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448.014吨,总价2036000元,偷逃税款1071447.75元;

7.2018年3月28日,王某甲联系星星之火,由星星之火派船到东经113度50分,北纬20度40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480吨,总价2143000元,偷逃税款1126693.18元;

8.2018年4月17日,王某甲联系星星之火,由星星之火派船到境外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372.814吨,总价1792000元,偷逃税款880591.88元;

9.2018年8月18日,王某甲联系星星之火,由星星之火派船到东经113度45分,北纬20度50分海域接驳柴油入境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实际销售数量为439.992吨,总价2700000元,偷逃税款1081165.94元。

二、2017年8月左右,为了给程某某(另案处理)走私团伙偷运柴油入境并从中牟利,被告人林秀文经被告人江金梅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肖坤阳。2017年11月初的一天,肖坤阳、肖某甲(另案处理)、念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从厦门到海口与林秀文共商走私柴油的具体事项。林秀文与肖坤阳另商定由林秀文按每个航次3000元的标准给付介绍费给肖坤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肖某甲、念某某、何某某等人雇佣肖坤阳、肖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华运油8船以及一条载重量为420吨的无船名油船到公海海域从境外油轮接驳柴油并从海南海口海域走私入境过驳给程某某的元翔67船和华广77船。具体走私过程为肖某甲、念某某、何某某等人指使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华运油8船等到海口东边的公海海域,通过单边带大机号与境外油轮取得联系后,使用一元钱人民币编号的后四位数作为接头暗号,靠泊境外油轮并接驳柴油。之后将柴油运输至海口海域,由林煌斌接应肖坤阳、肖某乙等人将走私入境的柴油过驳给程某某的元翔67船和华广77船,同时林煌斌将过驳到元翔67船和华广77船的柴油数量报给林秀文,由林秀文根据数量与程某某核对油款。程某某在收油后陆续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油款支付给江金梅以及江金梅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江金梅从其银行账户将油款转账给肖某甲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11月17日至12月10日,林秀文、林煌斌、肖坤阳、江金梅等人走私柴油9个航次共计3792.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9547871.8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17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93吨,偷逃税款971648.48元。

2.2017年11月22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76吨,偷逃税款931667.46元。

3.2017年11月24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462吨,偷逃税款1161550.7元。

4.2017年11月28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97吨,偷逃税款1005342.55元。

5.2017年11月30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494吨,偷逃税款1250980.41元。

6.2017年12月1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76吨,偷逃税款952163.22元。

7.2017年12月5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97.5吨,偷逃税款1006608.73元。

8.2017年12月8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500吨,偷逃税款1266174.5元。

9.2017年12月13日左右,肖坤阳、肖某乙等人驾驶油船走私柴油397吨,偷逃税款1001735.81元。

三、2017年9月,被告人林煌斌、陈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商定,由许某某雇佣江某甲、陈某乙、欧阳某某、王某乙、肖某丙、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船员,驾驶许某某控制的中顺油8船到境外海域接驳柴油,并偷运回海南省海口、文昌海域交给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等人销售。2017年10月17至27日,程某某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7348632元油款给林煌斌控制的银行账户。2017年10月17日至27日,林煌斌通过其控制的林某乙银行账户支付7000000元油款给许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25日,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与许某某共同走私柴油5个航次共计4200吨并销售了前四个航次共330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9762615.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15日,许某某指使江某甲等人驾驶中顺油8船到东经114度32分,北纬21度00分海域接驳600吨柴油并偷运入境,后将该走私柴油600吨交由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等销售给境内买家,偷逃税款1392946.2元;

2.2017年9月27日,许某某指使江某甲等人驾驶中顺油8船到东经113度57分,北纬21度00分海域接驳900吨柴油并偷运入境,后将该走私柴油900吨交由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等销售给境内买家,偷逃税款2105772.3元;

3.2017年10月17日,许某某指使江某甲等人驾驶中顺油8船到东经113度37分,北纬20度30分海域接驳900吨柴油并偷运入境,后将该走私柴油900吨交给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销售给程某某,偷逃税款2050717.2元;

4.2017年10月22日,许某某指使江某甲等人驾驶中顺油8船到东经114度11分,北纬20度22分海域接驳900吨柴油并偷运入境,后将该走私柴油900吨交给林煌斌、陈某甲、朱某某销售给程某某,偷逃税款2107407.6元;

5.2017年10月25日,许某某指使江某甲等人驾驶中顺油8船到东经114度00分,北纬20度40分海域接驳900吨并偷运到海南洋浦港,因与林煌斌、朱某某产生矛盾,便不再交给林煌斌等人销售。2017年10月31日,中顺油8船从洋浦返回文昌清澜港东郊镇烟墩码头海域被执法人员查获,偷逃税款2105772.3元。

四、2018年5月初,被告人张国桥和阿成(另案处理)合谋,由阿成从境外走私柴油到洋浦交由张国桥销售。2018年5月18日,阿成找到孙某甲(另案处理),让孙某甲派人到停泊在洋浦港的金航油船当管事,负责指挥该船到境外偷运走私柴油。5月19日上午,孙某甲派遣马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到金航油船当管事,并指挥金航油船船长蒋某某(另案处理)等驾驶金航油船前往东经107度10分、北纬19度15分附近海域接驳柴油入境。5月20日16时许,金航油船驶入我国领海后被执法人员拦截,并当场抓获马某某、李某甲、蒋某某等人,查获走私柴油625.92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1486261.21元。

五、2018年5月的一天,经被告人顾珈旭介绍,被告人林秀文认识了叶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祥亮。之后,林秀文、叶某甲合谋使用叶某甲妻子卢某乙控制的厦门聚丰鸿亿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聚丰2016船、鸿亿68船到公海海域为境内货主的张国桥等人偷运柴油入境,所得运费扣除运营成本后,由林秀文和叶某甲进行四六分成,其中林秀文占四成,负责联系国内需要运输走私柴油的货主,出资修理油船,招募、管理、指挥船员,并指使林煌斌、江金梅管理走私资金以及利润的收取、分配以及记账(2018年7月14至8月20日由林煌斌负责记账);叶某甲和叶祥亮占六成,负责提供走私油船,出资修理油船,参与走私活动事务的决策,叶祥亮具体负责与走私活动相关的修船、鸿亿68船船员管理、账务等事项;顾珈旭受叶某甲委托与江金梅核对账务。为做好走私准备,按照林秀文、叶某甲和叶祥亮、顾珈旭谈好的合作条件,2018年5月24日,顾珈旭转账50000元给叶某甲作为修理油船的费用,2018年5月25日,林煌斌受林秀文指使通过其控制的林某乙的支付宝账户转账75000元给顾珈旭作为给叶某甲的修船费用。顾珈旭于当天将收到的75000元中的50000元转账给叶某甲。2018年7月,林秀文先后雇佣被告人卞和华、李正伟、林海、卞和辉、赵阿浓、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聚丰2016船船员,其中张某丙为管事,卞和华为船长。在走私柴油期间,2018年8月10日,林煌斌受林秀文指使对聚丰2016船自7月16日至8月8日的走私利润进行计算,并经微信聊天方式与叶祥亮对账后,将扣除各项成本后的利润122785元转入叶祥亮控制的银行账户;自2018年8月22日起,江金梅负责记录聚丰2016船给张国桥偷运走私柴油的账目,并逐批与叶祥亮、顾珈旭对账。2018年9月15日至10月24日,江金梅银行账户共收到张国桥指使张凡通过张凡等人的银行账户转给林秀文等人的走私柴油运费1164600元。2018年10月初,江金梅对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走私利润进行计算,走私应得运费为728060元,在扣除各项成本后,利润为347131元。按照林秀文、叶某甲和叶祥亮等人商定的运费分成,江金梅计算出上述利润的60%为208278元,并经微信聊天方式与叶祥亮、顾珈旭对账后,因江金梅已于2018年9月16日提前支付给叶某甲10万元运费,其将108300元转账给叶祥亮作为叶某甲和叶祥亮的利润。林秀文、叶祥亮、顾珈旭等人共走私21个航次,走私柴油共计8857.84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22268618.61元,另有1个航次因聚丰2016船已到接驳地点但害怕被执法人员查缉而未接驳柴油。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14日,境内货主(另案处理)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向境外购买柴油的油款转入林煌斌控制的银行账户,林煌斌随后将上述油款再转入到境外卖家指定银行账户。待境外卖家收款后,林秀文指使卞和华等船员驾驶事先已经到达东经112度50分,北纬20度50分附近海域的聚丰2016船靠泊境外油轮并从境外油轮过驳柴油,之后将柴油偷运至广东徐闻海域交给境内货主。林秀文等人自2018年7月14至2018年8月8日,走私柴油6个航次,走私柴油共计285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6968041.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16日,李正伟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500吨,偷逃税款1221756元;

2.2018年7月21日,李正伟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70吨,偷逃税款1148450.64元;

3.2018年7月25日,卞和华、李正伟、林海、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80吨,偷逃税款1172885.76元;

4.2018年7月29日,卞和华、李正伟、林海、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80吨,偷逃税款1172885.76元;

5.2018年7月31日,卞和华、李正伟、林海、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50吨,偷逃税款1099580.4元;

6.2018年8月7日,卞和华、李正伟、林海、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70吨,偷逃税款1152483.24元。

(2)2018年8月中旬,林秀文与境内货主张国桥合谋,由林秀文负责将张国桥向境外购买的柴油偷运入境。具体的作案过程为张国桥指使张凡先将境外油轮所在海域的经纬度以及联系境外油轮的单边带大机号告知林秀文、卞和华,之后林秀文指使卞和华准备一张用于与境外油轮接头的一元钱人民币,并将该一元钱编号的后四位数报给张凡,由张凡报给境外油轮。之后张凡、张小东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购买柴油的油款转入境外卖家指定银行账户。待境外卖家收款后,张某丙、卞和华、李正伟、赵阿浓、林海、卞和辉等船员随即驾驶已经提前到达东经112度50分,北纬20度50分附近海域的聚丰2016船靠泊境外油轮并从境外油轮过驳柴油,之后将柴油偷运至海南白马井、洋浦、文昌等海域将柴油交给张国桥团伙销售,被告人张小东对销售情况进行了记账,被告人林某甲参与了部分航次的岸接。2018年8月21至10月23日,林秀文、张国桥等人走私柴油15个航次,其中14个航次走私柴油共计592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15074633.76元,另有一个航次未接驳柴油即返回。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21日,卞和华、李正伟、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60吨,偷逃税款1131909.12元;

2.2018年8月25日,卞和华、李正伟、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60吨,偷逃税款1132698.48元;

3.2018年9月2日,卞和华、李正伟、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300吨,偷逃税款747468元;

4.2018年9月4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350吨,偷逃税款873247.2元;

5.2018年9月12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350吨,偷逃税款879853.8元;

6.2018年9月17日,林秀文指使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为张国桥在两艘油船之间过驳走私柴油460吨,偷逃税款1172955.84元。

7.2018年9月21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50吨,偷逃税款1150545.6元;

8.2018年9月24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30吨,偷逃税款1100886元;

9.2018年9月30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50吨,偷逃税款1155178.8元;

10.2018年10月6日,卞和华、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40吨,偷逃税款1140833.76元;

11.2018年10月11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30吨,偷逃税款1120070.88元;

12.2018年10月15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50吨,偷逃税款1166761.8元,林某甲参与了此次走私柴油的岸接;

13.2018年10月19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30吨,偷逃税款1112692.08元,林某甲参与了此次走私柴油的岸接;

14.2018年10月23日,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林海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走私柴油460吨,偷逃税款1189532.4元。

15.2018年9月7日,张国桥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170万元给境外卖家指定的吴银行账户,订购350吨柴油。林秀文随即安排卞和华、赵阿浓、卞和辉等人驾驶聚丰2016船到公海海域接驳该批柴油,但由于聚丰2016船在公海海域遇到执法船只,为避免被查获,林秀文指使卞和华等人不接驳柴油空船返回。

(3)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为购买便宜柴油进行零售,其向从事柴油运输的葛某某打探消息,林某甲亦请托葛某某寻找购油买家,经葛某某介绍,张某甲决定以6200元每吨的价格向林某甲购买走私柴油100吨,待走私船舶出海驳油时,根据油价行情,张某甲需支付一半订金,尾款待过磅称重后再支付,葛某某负责联系、驾驶油罐车岸接走私柴油,并约定收取每吨80元的运费,10月25日张某甲通过他人账户分两次将订金26.5万元打入林某甲指定的江金梅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订金。

由于境外卖家要求必须支付全款,林某甲联系其父林秀文筹集剩余油款,林秀文遂与叶祥亮联系,商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100吨走私柴油到境内销售牟利,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叶祥亮遂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27万元购油款转入江金梅银行账户。江金梅按照林秀文指使,筹集1.4万元购油款差额部分后,将含张某甲支付的订金26.5万元在内的共计54.9万元的购油款转入张凡提供的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林秀文通过张凡联系好境外油轮,获取海域的经纬度及单边带大机号等信息后,林秀文将上述信息告知鸿亿68船船上管事李正伟,李正伟将外海坐标点“112.08,20.48”写在船上的一张纸片上,并告知负责开船的被告人卢某甲。

10月25日,卢某甲、李正伟、叶某乙(另案处理)按照林秀文的指示驾驶鸿亿68船从海口出发,开往外海坐标点接驳柴油,途中林秀文还通过手机告知李正伟准备1张一元纸币用于接头,李正伟将船上的1张1元纸币的尾号报给林秀文。同日12时左右,3人驾船抵达指定坐标点,并在坐标点处看到一艘境外油轮,鸿亿68船到达坐标点后,林秀文拨打船上的卫星电话将境外油轮的高频呼号告诉李正伟,李正伟将此呼号记录在操作手册上,由船长卢某甲用船上单边带呼叫境外油轮呼号联系,境外油轮上人员告诉卢某甲还未支付完油款无法加油,之后,鸿亿68船一直在坐标海域附近等候。

因张国桥欠境外卖家的油款,在张凡按照张国桥指示向境外卖家订购柴油并通知江金梅向境外卖家账户支付油款后,境外卖家将该笔油款作为还款抵账,后经林秀文与张国桥联系,张国桥命张凡退回江金梅55万元,之后,江金梅再次按张凡要求转款54.5万元向境外卖家重新支付油款,此次交易成功,并更换了一元钱纸币尾号作为交易暗码。10月26日,境外油轮呼叫鸿亿68船接油,卢某甲等人就将船靠上境外油轮并系好缆绳,卢某甲将接头的一元纸币放进境外油轮上人员提给的网兜供其确认,随后境外油轮上人员将3根油管抛至鸿亿68船上并开始过驳柴油,加油完成后,3人便驾驶鸿亿68船离开。

2018年10月27日,经过林秀文的请求,张国桥指使张凡与码头人员协调沟通,为鸿亿68船靠泊卸油提供方便,随后,张国桥主动向白马井边防派出所工作人员举报该船涉嫌走私。同时,叶祥亮通过电话指示被告人张某乙驾车与林某甲共同前往白马井码头监督卸油,并携带皮带和油表为鸿亿68船更换装备。林秀文告知林某甲岸接地点、时间后,林某甲便告知张某甲于10月27日晚到白马井码头接油,张某甲遂委托葛某某监督卸油、查看油品质量、过磅称重等,葛某某随后驾驶油罐车并联系另一油罐车主一同前往白马井码头岸接。2018年10月28日凌晨,卢某甲、李正伟等人驾驶鸿亿68船到达白马井并靠泊白马井码头将走私柴油过驳给葛某某等人驾驶的油罐车,在卸油过程中,林某甲、张某乙、卢某甲、李正伟、叶某乙等人被白马井边防派出所当场抓获。

该批柴油经鉴定为-10号普通柴油,经称重重量为87.84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225943.05元。

六、2018年6月左右,林煌斌购买了宝华油8船,同时雇佣被告人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以及老鬼(另案处理)等人为船员,其中卞和平为船长,林黎忠为管事。2018年9月30日到10月24日,林煌斌指使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走私5个航次共计1770吨柴油,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合计4570558.6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30日,林煌斌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分别给境外卖家指定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1374700元用于购买290吨柴油。同日,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从海口海域出发前往东经113度50分、北纬20度50分的境外海域接驳该批柴油,并偷运到海口海域过驳给程某某控制的元翔67船。因柴油密度计算方法以及油船渗入压舱水等原因,实际与程某某对账时过驳给元翔67船的柴油数量为292.5吨。2018年10月3日,程某某指使其下属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1684800元转入林煌斌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油款,此次偷逃税款744946.2元。

2.2018年10月5日,林煌斌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606600元,用于购买290吨柴油。同日,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从海口海域出发前往东经113度50分、北纬20度50分的境外海域接驳该批柴油,并偷运回海口海域过驳给元翔67油船,实际与程某某对账时过驳给元翔67油船的柴油数量为283吨。2018年10月9日,程某某指使其下属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1661210元转入林煌斌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油款,此次偷逃税款750420.24元。

3.2018年10月17日,林煌斌通过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160600元,用于购买柴油390吨。同日,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到境外海域接驳该批柴油,并偷运至白马井海域销售给张国桥团伙。双方实际计算数量为384吨,总价2315520元,此次偷逃税款1009185.84元。

4.2018年10月19日,张国桥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2212000元,用于购买400吨柴油。张国桥的下属张凡和林煌斌商定由林煌斌负责将该批柴油偷运入境,运费为每吨450元。同日,林煌斌指使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前往东经112度35分、北纬20度20分的境外海域接驳该批柴油,并偷运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域过驳给张国桥的油船,此次偷逃税款1034376元。

5.2018年10月24日,张国桥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2196000元,用于购买400吨柴油。该批柴油同样由林煌斌负责偷运进境,运费为每吨450元。同日,林煌斌指使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等人驾驶宝华油8船前往东经112度35分、北纬20度20分的境外海域接驳该批柴油,并偷运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域过驳给张国桥的油船,此次偷逃税款1031630.4元。

为支付油款以及运费,2018年10月23日、28日、30日,张国桥通过控制银行账户分别支付给林煌斌控制的银行账户200000元、1000000元、700000元,张小东对该批柴油的进货以及销售情况进行记账。林秀文在明知其儿子林煌斌组织宝华油8船到境外海域为张国桥偷运柴油回海南儋州白马井的情况下,仍积极为林煌斌提供资金12万元,并为林煌斌提供境外卖家油轮的经纬度、大机号等信息,同时协助林煌斌与张国桥团伙就走私油款和运费进行对账。

七、被告人张国桥和张小东另伙同他人走私柴油2个航次共计1013吨入境并销售,偷逃税款2533784.6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国桥团伙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元,订购柴油553吨,并已经他人走私入境,被告人张小东对该批柴油的进货以及销售情况进行记账,并记录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447.4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1403454.28元。

2.2018年8月18日,张国桥团伙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境外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198800元,订购柴油460吨,并已经他人走私入境,张小东对该批柴油的进货以及销售情况进行记账。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1130330.4元。

综上,被告人林秀文走私柴油33个航次共计13840.34吨,偷逃税款合计34891682.71元。张国桥走私柴油30个航次共计11524.952吨,偷逃税款合计28805711.15元。林煌斌走私柴油25个航次共计12612.5吨,偷逃税款合计30849087.94元。叶祥亮、顾珈旭走私柴油21个航次共计8857.84吨,偷逃税款合计22268618.61元。江金梅走私柴油30个航次共计12650.34吨,偷逃税款合计31816490.47元。张小东走私柴油20个航次共计7810.84吨,偷逃税款合计19877923.33元。被告人卞和华、卞和辉走私柴油18个航次共计7800吨,偷逃税款合计19672468.92元。林海走私柴油15个航次共计6580吨,偷逃税款合计16660393.32元。赵阿浓走私柴油10个航次共计4260吨,偷逃税款合计10921724.4元。林秀文、张国桥、叶祥亮、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赵阿浓、卞和辉、林海另有1个航次因聚丰2016船已到接驳地点但害怕被执法人员查缉而未接驳柴油。李正伟走私柴油10个航次共计4157.84吨,偷逃税款合计10206060.45元。肖坤阳走私柴油9个航次共计3792.5吨,偷逃税款合计9547871.86元。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走私柴油5个航次共计1770吨,偷逃税款合计4570558.68元。林某甲走私柴油3个航次共计977.84吨,偷逃税款合计2528167.53元。卢某甲、张某乙、张某甲、葛某某走私柴油1个航次87.84吨,偷逃税款225943.05元。

被告人林秀文于2018年10月30日、张国桥于2018年10月31日、林煌斌于2019年1月31日、叶祥亮于2018年11月7日、卞和华于2018年12月30日、江金梅于2018年10月30日、张小东于2018年10月31日、赵阿浓于2019年2月1日、卞和辉于2018年12月30日、肖坤阳于2019年3月12日、卞和平于2018年12月30日、林黎忠于2019年1月14日、熊长龙于2019年4月29日、张某甲于2018年11月4日、李正伟、林某甲、卢某甲、张某乙、葛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顾珈旭于2019年3月20日、林海于2019年2月20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手机、金航油船、聚丰2016船、鸿亿68船及随船的卫星导航设备、卫星电话等航海设备、87.84吨柴油、625.92吨柴油、现金62460元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网查询轨迹、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本、记录本、船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林秀文、张国桥、林煌斌、叶祥亮、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赵阿浓、卞和辉、林海、李正伟、肖坤阳、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林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张某乙、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刘某某、叶某乙、程某某、郑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孙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林某丙、蔡某某、李某甲、林某丁、郑某乙、郑某丙、陈某丙、肖某丙、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陈某丁、孙某乙、黄某某、卢某乙、甘某某、张某丁、吴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6.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海口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海口海关缉私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检查、扣押、称重、辨认等笔录;

8.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记账本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桥、林煌斌、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卞和辉、林海、李正伟、肖坤阳、卞和平、林黎忠、林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张某乙、葛某某等1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文、张国桥、林煌斌、叶祥亮、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赵阿浓、卞和辉、林海、李正伟、肖坤阳、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林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张某乙、葛某某等21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中,被告人林秀文、张国桥、林煌斌、叶祥亮、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赵阿浓、卞和辉、林海、李正伟、肖坤阳、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林某甲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被告人卢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葛某某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被告人林秀文出资入股,并组织、指挥江金梅、卞和华、李正伟、赵阿浓、卞和辉、林海、肖坤阳等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叶祥亮出资入股并提供运输工具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张国桥货主联系境外货主并组织、策划、出资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并销售走私入境的柴油;林煌斌提供走私运输工具并出资、指挥林黎忠、卞和平、熊长龙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走私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卞和华、顾珈旭、江金梅、张小东、赵阿浓、卞和辉、林海、李正伟、肖坤阳、卞和平、林黎忠、熊长龙、林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张某乙、葛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顾珈旭、林海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赵阿浓、熊长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卞和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书  记  员:许 悦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秀文、张国桥、叶祥亮、卞和华、江金梅、张小东、李正伟、卞和平、林黎忠、林某甲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林煌斌、赵阿浓、熊长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顾珈旭、肖坤阳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卞和辉联系电话:1395055****,现由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林海的联系电话:1395055****,现由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卢某甲的联系电话:1525923****,现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乙的联系电话:1311059****,现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甲的联系电话:1897680****,现由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葛某某的联系电话:1500802****,现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0册和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4.量刑建议书18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聚丰2016船、鸿亿68船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扣押。

7.62460元现金、87.84吨柴油变卖款暂存于洋浦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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