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立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以满公刑诉字[2019]14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立明于2019年5月21日22时许,在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与被害人周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当中,持刀将被害人周某甲胸腹部捅伤,又将闻讯赶来的周某乙捅伤,后自残,周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甲系因肝脏破裂、胃破裂大量出血尔死亡。周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刘某某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立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满)公(法)鉴(尸检)字[2019]62号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满)公(法)鉴(DNA)字(2019)64号DNA检验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卷等;
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立明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兰
附:
1.被告人林立明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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