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林立球,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2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立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林立球进入武冈市武强路**小区**栋**号林某某家中,将林某某放在家中吃饭桌上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
2020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立球来到武冈市**乡**村**组王某某住宅处,趁无人之际,将王某某放置在偏房内的发动机、潜水泵等物品盗走。
被告人林立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立球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立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立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立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立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林立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立球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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