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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红有、丁丽富等3人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林红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7月23日、2017年4月5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丽富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2年8月11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9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于同年9月3日被收监执行;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章柳杰(绰号“小杰”),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月8日、2005年8月2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柳杰、林红有、丁丽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林红有伙同被告人丁丽富至青田县**乡**路**号,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房子内的木雕靠背椅2张,二人在离开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靠背椅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章柳杰伙同被告人林红有至青田县**乡**村**号,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挂在门口房梁上的牌匾1块。经鉴定,涉案牌匾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柳杰伙同被告人林红有、丁丽富至丽水市莲都区**街**号,盗走6个柱子的石头垫。

4.2019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丁丽富伙同被告人林红有至缙云县新碧街道综合市场,盗走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1辆。经鉴定,涉案电瓶车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17元。

5.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红有伙同被告人丁丽富至缙云县七里乡金弄村金弄水库附近安置房工地的简易仓库,盗走被害人施某某的型材切割机1台、电圆锯1台、充电型起子电钻1个、电镐1个、电锤1个、单相潜水泵1台、宏策牌电线1捆。经鉴定,涉案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74元。

6.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红有伙同被告人丁丽富至缙云县七里乡型坑村牌坊下,盗走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铲车车斗中的中策牌电线3捆、水泥震动器1台。经鉴定,涉案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6元。

7.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红有伙同被告人丁丽富至缙云县壶镇镇工联村公共厕所对面,盗走被害人卢某某放在此处的钢管10根。经鉴定,涉案钢管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0元。

8.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红有伙同被告人丁丽富至缙云县壶镇镇一处私人房子附近,盗走放在路边的钢筋段若干。案发后,缙云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型材切割机1台、电圆锯1台、充电型起子电钻1个、电镐1个、电锤1个、宏策牌电线1捆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被告人章柳杰、林红有、丁丽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材料、收款收据、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朱某丙、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陶某某、朱某甲、卢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柳杰、林红有、丁丽富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林红有、丁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林红有、丁丽富、章柳杰部分盗窃事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416

附:

1.被告人章柳杰、林红有、丁丽富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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