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林统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古田县**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屏南县**镇**路**巷**号**单元**室,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2014年12月1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统平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1月15日分别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11月2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统平身为古田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利用其负责**公司墓穴和骨灰架销售的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或开具阴阳票据等方式收取客户刘某甲、周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购墓全款、定金、尾款并占为己有,共计侵吞55座墓穴销售款128.88万元人民币,款项已被其转移藏匿。
案发后林统平放养在墓园内的羊被**公司变卖,追回款项255220元。
2019年4月17日林统平在屏南县**镇**路**巷**号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林统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支付宝和微信往来记录明细、销售记录表、收款收据、穴位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韦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江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叶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江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林统平供述和辩解。
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统平身为古田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销售公司墓穴的职务便利,侵吞销售款128.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
检察官助理:余艳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统平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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