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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继梁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继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住址福建省漳浦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继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8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林继梁步行至漳浦县绥安镇金浦大道东山饭店往龙泉路至尊KTV方向拐角处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戴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林继梁从地上捡起一块机砖,正面砸打被害人戴某某的脸部、额头位置致其后仰倒地受伤流血后死亡,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系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赖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继梁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定点等笔录;6.视听资料: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继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育琪

检察官助理  许芳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继梁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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