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美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林美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美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0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林美仙在闽侯县**镇**村家中,采取“民间标会”的形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标会吸收资金,共计有32班“民间标会”,经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共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40642390元,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601030元。各班标会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4个,共有会员63名,底标170元,每月1、11、21号标会。

2、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日结束的人民币1500元标会4个,共有会员42名,底标250元,每月2、16号标会。

3、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结束的人民币500元标会3个,共有会员60名,底标80元,每月2、12、22号标会。

4、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5个,共有会员59名,底标170元,每月5、15、25号标会。

5、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3个,共有会员55名,底标170元,每月8、18、28号标会。

6、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2个,共有会员53名,底标170元,每月10、20、30号标会。

7、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2个,共有会员58名,底标170元,每月8、18、28号标会。

8、2019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结束的人民币500元标会3个,共有会员62名,底标80元,每月3、13、23号标会。

9、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结束的人民币1000元标会4个,共有会员55名,底标170元,每月1、11、21号标会。

10、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结束的人民币1500元标会2个,共有会员44名,底标250元,每月6、16、26号标会。

被告人林美仙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林美仙对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发票、中防万宝城商铺交付及委托经营确认书复印件的指认、交会费记录、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宋某某90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美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微信截图、电子转账凭证;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美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美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民间“会”的形式非法组织标会吸收资金,金额达人民币4064.2390万,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约有1860.10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美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美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美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美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