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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美利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林美利,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刑事拘留;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由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以被告人林美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林美利在阳西县**镇**村**大酒店后面附近一路边处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蓝某某。

    2、2019年11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林美利在阳西县**镇**村**大酒店后面附近一路边处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蓝某某。

    3、2019年11月8日11时左右,被告人林美利在阳西县**镇**村**大酒店后面附近一路边处与蓝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11小包疑似毒品物品,经称量,净重0.99克。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1小包疑似毒品物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美利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美利现关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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