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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美宋、何道安等人开设赌场、行贿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1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美宋(绰号“表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7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遵兴(绰号“阿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号楼**室。因赌博,于2014年8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7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姐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次赌博,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吓华,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4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2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6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9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5********,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3********,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陈吓华、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美宋(本起已判刑)、“小清”(另案处理)在福清市**街道**弄**号**弄**号**号民宅,轮换地点开庄,提供扑克牌以“拔九点”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7月20日,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开始参与福清市**街道**弄**号、**弄**号两处赌场的经营管理,其中,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林美宋、陈某某各占二成股份,同案人“小清”占四成股份。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同案人林美宋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同案人陈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在缺人时“做头”参赌,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换牌、望风,同案人“小清”负责召集参赌人员。2015年7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福清市**街道**弄**号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林美宋、陈某某及21名参赌人员,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112215元及赌具扑克牌5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二十二人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林美宋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2、201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美宋、林某甲、周遵兴及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经共同策划,先后在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南田村及福州市长乐区牛顶山等一带的山头或租用的房屋内开庄设赌,纠集人员利用扑克牌以拔“天九王”形式进行聚赌并从中抽头获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林美宋、林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及维持秩序等,被告人周遵兴、同案人林某乙负责纠集赌客及坐庄参赌。此外,被告人林美宋等人还招揽被告人何某某负责赌场日常事务管理及接送赌客等,招揽被告人林某丙、同案人林某丁、林某戊(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并以日工资或补贴的形式雇请同案人吴某某(绰号“忠忠”,另案处理)、陈某己(绰号“不睡”、“卖靠”,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雇请同案人陈某乙(绰号“小小”,另案处理)为赌场接送赌客,雇请被告人陈某丙为赌场安排场地及搬运桌椅。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美宋、林某甲、周遵兴及同案人林某乙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周遵兴及同案人林某乙退出,该赌场由被告人林美宋、林某甲及新加入的被告人陈吓华继续经营。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被告人林美宋等人以日租金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福清市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租用大姆山生态园内的一间铁皮房作为新的赌博场所。赌场在上述铁皮房经营五天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该生态园的股东即被告人陈某戊协商更换场地,被告人陈某戊同意以日租金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将生态园游客服务中心二楼房间租给被告人林美宋等人作为新的赌博场所。赌场在上述房间继续经营三天后,于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林美宋、林某甲、陈吓华、林某丙、何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及薛某某、陈某庚、某己等21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58200元,从被告人陈吓华处扣押到非法获利人民币6400元,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扣押到扑克牌五副。2018年10月起至被查获时止,上述赌场每天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六千元以上,共计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四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戊在福清市**街道**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遵兴在福清市**街道**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薛某某等二十一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何某某、陈吓华、林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现场照片。

二、行贿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闽******小车载涉赌人员欲到福清市南岭镇“大姆山”上赌博,在**镇小学附近被福清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值勤民警张某某(已判刑)拦下盘查。盘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并提出给予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好处,让张某某将其放行,但遭到拒绝。后张某某将何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扣留,并叫上警车欲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警车行驶到南岭镇西溪村村委会附近时,张某某向何某某了解开设赌场规模和“抽水”盈利情况后,主动要求何某某每天向其提供人民币1万元作为“保护费”即可继续在南岭镇开设赌场,何某某表示回去跟其他共同开设赌场的人员商量再回复张某某。随即张某某与何某某互加微信联系方式并让其离开。当天傍晚,被告人何某某邀约张某某到南岭镇梨洞村村委附近见面后,对张某某将其放行表示感谢并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张某某收下该款并将扣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给何某某。

2018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福建省融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戊等人与张某某商定:何某某等人在陈某戊经营的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赌场,每天给陈某戊人民币3500元,其中陈某戊收场地费1000元,另外人民币2500元送给张某某充当“保护费”,张某某则为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警情、通风报信。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大姆山生态园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当晚,何某某与开设赌场的同案人林美宋等人交给陈某戊人民币3500元,陈某戊将其中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指定的陈某乙的微信账户,由陈某乙领取后再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10月16日,陈某戊在收到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钱款后,又通过陈某乙微信钱包再次转给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张某某收下上述钱款,并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通风报信。2018年10月17日下午,何某某等人在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的赌场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任职证明、工作职责证明材料、接警单、银行借记卡账目明细单、微信转账明细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戊、陈某乙、林美宋、陈吓华、林某甲、林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陈吓华、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何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且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4500元,影响司法公正,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陈吓华、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陈吓华、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陈吓华、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丁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美宋、周遵兴、何某某、陈吓华、陈某丙、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美宋、周遵兴、何某某、林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烽

郭文

代理检察员:刘彤

2019年5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美宋、林某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周遵兴、陈某丙、何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被告人陈吓华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戊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量刑建议书1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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