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套警服及一张身份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余立强”假警官证,欲冒充警察行骗。2019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余立强”身份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发展成为女朋友。被告人林某某在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遂以有项目投资、被纪委调查需花钱摆平、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款为由,骗取高某某钱款人民币约201万元用于赌博。其间,被告人林某某陆续将人民币约141万元还给被害人高某某,至案发仍有人民币60万元未还。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花园**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警务办公系统查询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松
张娟川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192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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