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90号
被告人林胜利,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胜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胜利在三亚市从事旅游相关工作过程中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齐某某、肖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2018年5月起林胜利与上述人员联系,称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为上述人员办理“新疆导游证”,且无需考试,张某某、齐某某、肖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先后分别通过微信向林胜利支付了“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94000元。张某某等人缴款后便与林胜利失去联系,林胜利得款后均用于个人花销。2020年3月26日,公安干警在黑龙江省青冈县**小区**楼**单元将林胜利抓获。破案后,林胜利的近亲属向被害人张某某、齐某某、肖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退还了全被被骗款项,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胜利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胜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胜利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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