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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胜才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林胜才(绰号“二吓”),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上述行政处罚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撤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胜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林胜才在泉港区**镇一带实施盗窃四次,数额共计人民币98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林胜才到泉港区**镇**村**处,准备盗窃被害人刘某乙饲养在鸡圈里的鸡时,被当场抓获。

2、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胜才到泉港区**镇**村**号陈某某家祠堂,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四只鸭子,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上述被盗四只鸭子价值共计人民币840元。

3、2020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林胜才到泉港区**镇福炼生活区重庆小面餐厅内,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盗窃其放在灶台上的一部紫红色手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元。

4、2020年3月20日凌晨5时45分许,被告人林胜才到泉港区**镇田里市场**海鲜商行,盗窃被害人柯某某放在店门口泡沫箱内一条重约五市斤的黑鱼,后以35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上述被盗黑鱼价值人民币70元。

被告人林胜才于2020年3月20日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一部紫红色手机并依法扣押。2019年9月23日,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林胜才随身携带的自行车、螺丝刀、蛇皮袋等物品,将上述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予以收缴。2019年12月13日,民警对被害人陈某某饲养鸡鸭的泉港区**镇**村**号进行勘察,现场发现一绿色工具袋和一木锯,并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2019年12月14日,民警对被告人林胜才位于泉港区**镇田里村上坑140号住所进行搜查,在该住宅一楼门口发现一白色针织袋,并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林胜才处查获的手机、自行车、螺丝刀、蛇皮袋、木锯、绿色工具袋、白色针织袋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看守所出所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柯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胜才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

7.鉴定意见: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家禽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泉港区**镇田里市场内**海鲜商行门口监控视频、泉港区**镇祥云中路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重庆小面店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胜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胜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9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胜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胜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胜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胜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庚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胜才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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