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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能胜、杨时坤等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能胜,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沃**号。2015年6月18日因赌博被马尾区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时坤,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200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子禄,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200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子禄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涉嫌聚众斗殴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充重报,于2019年11月6日将上述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日本院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20时许,张某甲(已判决)因郑某甲多次带人到其承包的**砂场内强行种树而召集十余人持械冲到位于马尾区**镇**村郑某甲住处内,将郑某甲、杨某甲、亓某甲三人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林能胜得知郑某甲被打的消息后,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时坤,并骑车去接被告人杨时坤到**村桥头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汇合,三人汇合后先去郑某甲住处看望其被打的情况,后林能胜、杨时坤、李某甲每人拿了一根镀锌管赶往李某乙(系**沙场的股东)家寻仇,李某乙不在家,李某甲持镀锌管将李某乙家玻璃砸破。后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坐李某甲的汽车赶往**沙场找张某甲寻仇,李某甲在途中又召集被告人唐子禄及陈某甲(已故)等人到**沙场报复张某甲等人。在**沙场附近路面,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及李某甲、陈某甲等人持械将**沙场的股东王某甲、李某甲及王某甲的朋友林某甲殴打致伤,林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林能胜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时坤在南平市蒲城县**乡****号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唐子禄在福州市罗源县**湾***城**苑*号电梯口被民警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马尾区人民法院(2007)马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终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马尾区公安局马公(亭江)行罚决字(2015)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户口注销证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提供的CT检查报告单及DR检查报告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乙、林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丙、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1686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8.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时坤、唐子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能胜、杨时坤、唐子禄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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