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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致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致义,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致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沾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致义和妻子熊某甲按照约定到沾益区**医院施工工地一办公室内与被害人熊某甲经济纠纷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林致义和熊某甲发生争吵,随后林致义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熊某甲右胸部1刀,后熊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熊某甲系单刃锐器致肺脏、心脏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林致义根据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达现场后被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谭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致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音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致义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娉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致义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侦查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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