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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艇、谭占红等人诈骗、敲诈勒索等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林艇,绰号“光头”,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路**新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占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敏,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福州市公安局**支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凯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2016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4********,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美付,绰号“冰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占红、方敏、徐某甲、谭凯荣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艇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迎、胡美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谭占红方敏、徐某甲、谭凯荣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于2018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艇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谭凯荣、 谭占红、徐某甲、陈迎、胡美付、徐某乙(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并拉拢被告人方敏(原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逐步形成了以林艇为首要分子,以方敏、谭占红、谭凯荣、徐某甲、陈迎、胡美付、徐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系列“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司法秩序。该集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高利放贷,以收取被害人砍头息、看点费、押金、违约金等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部分被害人被要求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制造资金流水走账痕迹,要求被害人向第三人账户还款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未还款的假象;在明知被害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设置短期还款门槛,并介绍其团伙内部成员冒充新的出借人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林艇等人或采取口头威胁、上门喷漆、堵锁眼、粘贴侮辱性传单等软暴力讨债方式,或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或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告发被害人伪造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为要挟,或组织集团成员谭占红等人以被害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被害人诈骗并通过信访等方式要求公安立案侦查,企图通过刑事程序逼被害人还债,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期间,被告人方敏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林艇等人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仍多次出资参与,并利用其身为民警的工作之便,通过公安系统查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信息,用于上门滋扰讨债。被告人方敏还为该集团实施犯罪行为出谋划策提供帮助,2018年4月9日被告人谭占红落网后,被告人方敏又多次通过公安系统查询被告人谭占红一案案件信息,以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现查实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1、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害人陈某甲向被告人林艇等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后,共计到手人民币(下同)525.12万元,还款787.38万元。其中,被告人谭凯荣多次作为出借人,共计向陈某甲转账69.65万元,收陈某甲还款107.75万元;2015年8 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美付先后四次出资作为出借人,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60万元的虚高借条并走账42万元至陈某甲账户,随后陈某甲将其中的33.3万元还至林艇账户,陈某甲实际到手8.7万元;2015年8月间,被告人陈迎先后两次出资作为出借人,让陈某甲以榕房权证R字第1003791号房产证、以闽A75T95的机动车登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经鉴定均系伪造)作抵押,签订虚高借条后走账55万元至陈某甲账户,随后陈某甲将其中的34.5万元还至林艇账户,实际到手20.5万元。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陈迎以其被陈某甲用伪造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诈骗为由,故意隐瞒陈某甲已按日息1%还付部分利息的事实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年9月20日被害人陈某甲被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陈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甲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故意隐瞒陈某甲已按日息1%还付部分利息的事实,要求陈某甲支付55万元本息并获胜诉。

2、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林艇等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后,共计到手655.80万元,还款760.05万元。其中,被告人谭凯荣多次作为出借人,共计向陈某乙转账47.05万元,共计收陈某乙还款113.95万元;2015年6、7月间,被告人胡美付两次出资作为出借人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45万元的借条,向被害人陈某乙走账31万元,陈某乙随后将其中的14.4万元转至林艇账户,实际到手16.6万元;2015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迎三次出资作为出借人,让陈某乙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虚高金额走账共计140万元至陈某乙账户,陈某乙随后将其中的107.3万元转至林艇及林艇指定的账户,实际到手32.7万元。为追索非法债务,被告人陈迎以其被陈某乙诈骗110万元为由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该队接报后于2017年4月28日以“陈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立案侦查,被害人陈某乙现因该案被取保侯审。

3、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林艇等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后,共计到手813.73万元,还款444.69万元。其中,被告人谭占红多次作为出借人,向杨某某转账85.84万元,收杨某某还款54.4万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杨某某尚欠其41.57万元;被告人胡美付多次出资参与并作为出借人,用其帐户共计向杨某某走账142.65万元,杨某某还款至其帐户59.4万元。被告人方敏出资以林艇名义参与杨某某的非法放贷活动,共计转账25.9万元,并利用其身为民警的工作之便,查询了杨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及财产的相关信息等用于讨债,为林艇犯罪集团后期通过刑事手段向杨某某催讨债务出谋划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4、2016年7月1日起,被告人林艇先后组织被告人谭占红、徐某乙等人交替借款给张某甲,并收取砍头息、高额日息等费用,使被害人张某甲无力还款,陷入不断借新还旧的状态,不断垒高债务。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谭占红先后多次借款给张某甲共计65.33万元,张某甲共还款86.29万元。 

5、2017年7、8月间,被告人林艇与被告人方敏共同出资,组织被告人谭占红作为出借人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郑某甲非法放贷,被害人郑某甲按要求以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父郑某乙名下的几份拆迁房的材料等作为抵押,共签订了14.5万元的虚高借条,支付了看点费、砍头息、押金、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7.05万元,后共计还款9.55万元。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谭占红仍持有郑某甲12万元借条,要求其返还。

6、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艇、方敏、徐某甲、徐某乙按比例出资,让被告人谭占红作为出借人,向被害人王某甲非法高利放贷。被害人王某甲共计签订14万元的虚高借条,实际到账13.8万元,后王某甲共计还款16.15万元。谭占红等人仍持有王某甲签订的多张借条向王某甲及其家属讨要债务。2017年10月,被告人林艇经与被告人方敏商量后组织被告人徐某乙、谭凯荣持王某甲、陈某丙二人所签借条(金额6万元)及虚假银行流水,隐瞒王某甲还款的事实,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支持被告人徐某乙的诉讼请求(王某甲、陈某丙应还款6万及利息)。

  二、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林艇、方敏、徐某甲、徐某乙共同出资向纪某某非法放贷,实际到账45.8万元,纪某某实际还款15.6万元后无力还款,被告人方敏遂查询了纪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及财产的相关信息给林艇等人用于讨债。2017年10月起,在被告人林艇的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谭凯荣、徐某乙等人多次采取电话、上门、粘贴侮辱性传单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某(纪某某之母),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归还其女儿纪某某所欠债务,共计讨要38余万元。被害人李某某不堪其扰,被迫于2018年1月共计向被告人谭占红、谭凯荣、徐某乙、徐某甲还款23.5万元。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2016年11月7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伙同他人前往杨某某父亲名下房产福州市鼓楼区**公寓**单元、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喷漆滋扰讨债。

    2、2017年11月22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及谭凯荣、徐某乙三人前往被害人郑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及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的两处房产门口,喷漆滋扰讨债。

    3、2017年11月26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及谭凯荣、徐某乙三人前往被害人郑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及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的两处房产地、方某乙(被害人郑某甲妻, 下同)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镇**路的娘家,喷漆滋扰讨债。

4、2017年12月6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及谭凯荣、徐某乙三人前往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室喷漆滋扰讨债。

5、2017年12月6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及谭凯荣、徐某乙三人前往被害人郑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及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的两处房产门口,检查喷漆是否被擦除,随后用502胶水将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的锁眼堵死。

6、2017年12月17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徐某乙前往李某某所在的福州市**小区大量粘贴侮辱性传单,后又前往被害人纪某某父亲位于福州五四北的房子喷漆、堵锁眼、贴传单,滋扰讨债。

7、2017年12月17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谭凯荣再次前往方某乙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镇**路的娘家,喷漆滋扰讨债。

    8、2017年12月25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及谭凯荣、徐某乙三人再次前往李某某居住的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在小区路灯竿、围墙等处粘贴侮辱性传单,滋扰讨债。

9、2017年9月27日、29日,在被告人林艇组织下,被告人谭占红、谭凯荣、徐某乙与其他借贷公司人员共十数人,结伙前往被害人王某乙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公司聚众滋事索债。

为了使林艇集团便于实施上述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方敏利用其身为民警的工作之便,在相应时间点通过公安系统查询被害人杨某某、郑某甲、纪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的个人及近亲属信息,为该集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索取非法债务提供帮助。

四、涉嫌诬告陷害罪的事实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林艇指使被告人谭占红及同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甲、黄某某、罗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徐某乙等人(上述六人均另案处理)均以被害人身份,分别按照事先虚构的报案陈述,故意隐瞒被害人杨某某已抵押翡翠玉石、已部分向指定账户还款付息的事实,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称被杨某某诈骗,后该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杨某某立案侦查,杨某某后被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五、被告人方敏涉嫌诈骗的事实

2016年7月至2017年间,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向被告人方敏借款,按方敏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砍头息,双方签订了多张借条,并让张某甲的胞弟张某乙、妻子魏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总共到手93.71万元,还款57.70万元,另以魏某某名下雷克萨斯小车作价26万元抵债,其中20万元借条以魏某某名义签订。在被害人张某甲无力还款的时候,被告人方敏通过电话、当面、上门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向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等人索债,其中持张某乙签字的担保借条计36万元向张某乙追索债款,又持魏某某出具的20万借条,将魏某某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某支付本息、律师费共计27.2933万元(该诉讼未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艇、谭占红、谭凯荣、方敏、徐某甲、陈迎、胡美付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借条、借款担保书、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汽车抵押协议、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讨债的录像截图及照片、讨债的工具喷漆瓶等的照片、还款确认、车位买卖协议书、房地产租赁合同、被告人方敏公安数字证书查询记录、录音转译等相关材料;涉案的相关民事、刑事诉讼材料;被告人林艇、谭占红、徐某甲、谭凯荣、方敏等人及各被害人、涉案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张某甲、郑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魏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倪某某、吴某某、林某丙、谭某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艇、谭占红、谭凯荣、方敏、徐某甲、陈迎、胡美付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林某甲、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本案各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等人提供的视频、录音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林艇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谭占红、方敏、谭凯荣、徐某甲、陈迎、胡美付为组成人员的涉恶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等系列犯罪行为。被告人林艇作为该涉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对所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占红、谭凯荣作为该涉恶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敏、徐某甲、陈迎、胡美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敏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林艇等人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仍多次出资参与其中,并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公安系统查询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信息用于该集团非法讨债,为该集团实施犯罪行为出谋划策提供帮助,应当认定被告人方敏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

被告人林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六起,涉案金额中,既遂达392.32万元;未遂336.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3.5万元,数额巨大;多次采取滋扰、辱骂、恐吓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还债,情节恶劣;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林艇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四起,涉案金额中,既遂25.81万元,未遂金额28.16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3.5万元,数额巨大;多次采取滋扰、辱骂、恐吓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还债,情节恶劣;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谭占红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凯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二起,涉案金额105万元(既遂),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3.5万元,数额巨大;多次采取滋扰、辱骂、恐吓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还债,情节恶劣;被告人谭凯荣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或单独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四起,涉案金额中,既遂4.85万元,未遂金额96.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3.5万元,数额巨大;多次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公安系统查询相关被害人及近亲属信息用于该集团实施滋扰等方式,逼迫还债,情节恶劣;被告人方敏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23.5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滋扰、辱骂、恐吓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还债,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二起,涉案金额111.8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美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三起,涉案金额58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美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丽萍

检察员:孙  丽

2019年218

附:1.本案柒名被告人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拾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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