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良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里街**小**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良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3月3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1日凌晨,朱某某(已判决)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辽东村华鑫宾馆对面的路摊上与章某甲(已判决)等人吃夜宵时,看见妻子陆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乙一起到华鑫宾馆118房间,遂与章某甲商议教训郑某乙,章某甲表示同意。随后,章某甲纠集了在邻桌吃夜宵的被告人林良华及陈某某(已判决)以及林某某、章某乙等人,伙同朱某某来到了华鑫宾馆118房间。被告人林良华及朱某某、陈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郑某乙。接着,林某某将被害人郑某乙叫到卫生间内,要求被害人出钱赔偿了事,但未果。林某某走出卫生间后,被告人林良华及陈某某进入卫生间并关门殴打被害人郑某乙,卫生间发出撞墙的声音。林某某等人打开卫生间门时,林某某看见林良华用手推被害人郑某乙的额头,被害人的后枕部又在墙上撞了一下。被害人郑某乙被打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最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2月18日15时某某,被告人林良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路**发廊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林良华家属代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驻人口登记表、谅解书、死亡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林某某、陆某某、姜某某、郑某甲、蹇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良华及同案犯朱某某、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良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儒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良华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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