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林英武,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扎兰屯市**镇**村**街**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2014)海刑初字第308号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英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林英武来到海拉尔区**小区**号库发现该库铁门未锁,随即进入该冷库内盗走25箱宏阳草原牌速冻羊肉卷,随后林英武将盗窃的25箱羊肉卷变卖至海拉尔区**市场刘某某经营的**肉店, 共计获利人民币28000元。2020年5月20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鉴字【2020】043号鉴定书认定:被盗25箱速冻羊肉卷价值人民币50150元。
被告人林英武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015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英武在海拉尔区开发区友谊商城门前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英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英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英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英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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