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林茂海,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200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2020年2月2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茂海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月30日,被告人林茂海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多次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共计人民币1359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损坏的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798元。其中:
202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茂海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健身对面,使用石头砸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日产楼兰牌汽车副驾驶玻璃,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茂海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便道,使用石头砸毁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长城牌出租汽车主驾驶玻璃,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41元。
2020年1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林茂海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底商门前,使用石头砸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长城牌出租汽车主驾驶玻璃,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茂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茂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茂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茂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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