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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茂清、何哲勤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林茂清,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哲勤,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合伙以代理网络赌博软件的方式开设赌场,租用福清市**街道**小区**栋**室作为工作室。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各占赌场40%股份,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各占赌场10%股份。赌场的运营模式为,被告人林茂清等人担任“850”、“325”、博乐、大富翁、久久玩、开心玩等赌博软件的代理,通过手机微信招揽赌徒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林茂清等人向上家购买赌博积分,赌徒在上述赌博软件中向被告人林茂清等人充值进行赌博,若赢得积分需要兑换成现金,可通过被告人林茂清等人将积分向上家兑换。被告人林茂清等人通过为赌徒充值、兑现的差价牟利。被告人林茂清等人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在上述工作室内共同协助赌场运营,轮班招揽赌徒、为赌徒充值或兑现。截至2019年7月16日被查获,赌场共获利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各分得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各分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各领取工资人民币3万元。

2019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在福清市**街道**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林茂清退出赃款人民币43000元,何哲勤退出赃款人民币137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泉州动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乙在被告人何某甲的动员下,从柬埔寨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各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上列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租赁契约、银行流水清单、分红账单、手机赌博软件截图、退赃款收据、到案经过证明及手机短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鑫玉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结伙利用手机微信组织网络赌博活动,非法牟利人民币6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何某甲、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各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各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各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19年1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林茂清、何哲勤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林某甲、张某某、薛某某、林某乙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3.卷宗5册共计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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