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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虎盗窃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林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镇江新区**中心****室(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林虎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15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贺宇、被害人沈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2018年10月、2020年7月,被告人林虎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先后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动自行车2辆,经估价认定共计价值449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一、2018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林虎至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银山北路银山鑫城原东乡羊肉汤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林虎将该车销售至丹阳市后巷镇某处,得赃款400元。该车价值2989元。

二、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林虎至镇江新区大港街道赵声路大润发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新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该车价值151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林虎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自行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虎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林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虎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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