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7〕904号
被告人林西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里**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嫖娼于2014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西勇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林西勇进入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中兴路3号房子,用铁棒分别撬开被害人王某某暂住的101室、被害人刘某某暂住的102室、被害人程某某暂住的104室、被害人孙某某暂住的206室,并进入上述房间盗窃,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枕头下的现金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西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林西勇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西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西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西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7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西勇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随案移送询问笔录贰份,现场勘查笔录贰份,罪犯档案资料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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