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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记朝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林记朝,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清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4月7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0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记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4日、同年4月30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依法于同年4月16日、同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林记朝从不同渠道获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及药丸、氯胺酮晶体及粉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药丸(摇头丸)、大麻植物及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后,藏匿于其租用的福清市**路**大厦**幢801室、802室。2018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802室抓获被告人林记朝时,从该房间内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固体25.48克、氯胺酮14.18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0.25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褐色植物及褐色晶体共计16.06克,并从上述801室床铺底下查扣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31瓶共计约1508.87克。经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固体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四氢大麻酚成分,上述液体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记朝在其租用的福清市**路**大厦**幢802室,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9月中旬的另一天晚上,被告人林记朝在其租用的福清市**路**大厦**幢802室,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记朝在其租用的福清市**路**大厦**幢802室,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802室抓获被告人林记朝。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林记朝、吸毒人员王某某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福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出入境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记朝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过秤记录、过秤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7.视听资料:查扣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记朝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固体25.48克、氯胺酮14.18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0.25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褐色植物及褐色晶体共计16.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约1508.87克,且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计四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日

代理检察员: 黄 晨

2019年7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林记朝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3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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