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林词雄,曾用名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花园**期**栋**座**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区**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和益阳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词雄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词雄又涉嫌行贿罪,于同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词雄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包庇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林词雄涉嫌行贿罪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林词雄行贿案
2015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词雄明知其弟弟林某丙(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了帮其减轻、逃脱刑事处罚,先后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7.3764万元。
1、2014年前,林词雄与王某某相识并有来往。2015年8月,林某丙在益阳市资阳区**立案调查,林词雄受林某丙委托请求时任益阳市**局**支队队长王某某关照,并表示送给其林某丙名下位于益阳**A区**街**幢**号的商铺,王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林词雄与林某丙妻子李某甲将上述商铺转移登记到了王某某指定的蔡某某名下。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商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8.2万元。
2、在林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因林词雄请托王某某关照,林某丁作为受票企业涉案未被追究。2015年11月5日,林词雄为感谢王某某,在深圳市芙蓉宾馆送给王某某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4.7584万元。
3、2011年,林词雄在王某某的安排下认识了时任益阳市**局**支队**尹某甲。2015年8月,林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林某丙委托林词雄将一套位于益阳**街**栋**号别墅送给尹某甲,林词雄便在益阳市**路的某某咖啡与尹某甲见面,请求其关照并表达了赠送别墅的想法,尹某甲同意。同年9月,林词雄应尹某甲的要求,安排林某丙的妻子李某甲将上述别墅过户到尹某甲的姐夫周某某名下。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别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7万元。
4、为使林某丙受到较轻的追诉,林词雄多次送给时任益阳市**局**支队**队长李某乙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林词雄在益阳市**路**小区附近的茶楼送给李某乙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642万元。
(2)2015年10月,林词雄在益阳市**路**小区附近的茶楼,送给李某乙金条2根,价值人民币5.776万元。
(3)2016年2月,林词雄在益阳市**路雄森国际小区门口李某乙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4)2016年5月,李某乙以股市补仓为由向林词雄索要资金,林词雄在益阳朝阳高速出口附近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
二、林词雄妨害作证案、林某甲包庇案
2015年8月,被告人林词雄因其弟弟林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益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遂与林某丙、益阳市**局**支队三名公职人员即王某某、尹某甲、李某乙合谋,伪造相关证据,虚构案件事实,造成林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丙案已提出抗诉),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8月,林词雄经与林某丙、益阳市**局**支队三名公职人员合谋后,在深圳经人介绍找到林某甲,并以支付100万元为报酬要求林某甲假冒林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幕后大老板,并指使林某甲为林某丙顶罪,从而达到包庇林某丙的目的。林词雄并让林某甲来到益阳,刻意制造其在益阳出现过的生活轨迹,为了让林某丙案得以按计划处理随后安排林某甲出逃境外。同时,林词雄还授意林某丙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如何某某、林某丁等人指认林某甲系幕后老板并作出虚假的供述。同年10月,在林某丙到案后,林词雄在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金和镇找到一住处,放置了林某甲的登机牌等个人物品及305万元现金,并由林某丙作为立功线索对此进行检举揭发。2016年5月,林某丙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办案机关认定林某甲为林某丙的幕后大老板,故而将林某丙在该判决中被错误的认定为从犯。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林词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抗诉书、检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明、租赁合同、忏悔书、王某某等人的身份资料、商铺购买资料、商铺公证书、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资料、购物凭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林某丙、李某甲、何某某、林某丁、王某某、尹某甲、李某乙、蔡某某、周某某、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词雄、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词雄伙同他人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为了帮助其弟弟林某丙减轻或逃脱刑事处罚,受其弟弟的委托或单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甲为帮助林某丙逃脱罪责故意作假证明包庇,使其重罪轻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妨害作证罪追究林词雄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罪追究林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词雄受林某丙委托将林某丙所有的房产和门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系共同犯罪,林词雄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林词雄妨害作证一案系共同犯罪,林词雄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林词雄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词雄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92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二册。
_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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